关于委托加工物资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关于委托加工物资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 对于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如果委托加工人为一般纳税人的,那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按照如下会计分录进行委托加工业务的核算。

    1.发出加工物资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等

    2.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

    3.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
    如果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等
    如果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用于连续生产的: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等

    4.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
    借:库存商品 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

    至于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用于生产、销售等的会计处理,与一般业务的处理一致,这里不再具体列示了。需要注意的是,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无需再交纳消费税。
  • 根据税法的规定,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是在生产环节而非流通环节,也就是说生产多少就征收多少。但由于消费税实行从价计征,而销售额比生产成本更具有客观性,所以,对于一般货物来说,是在应税货物销售时按照销售额征收消费税。但需要强调的是,在销售时征收消费税并不改变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税的本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只有工业企业,而没有商业企业了,这一点与增值税的普遍征收原则是不同的。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物资,基于上述“生产环节征税”的原理,
    1.如果直接用于销售的,由于收回的物资已在生产环节即委托加工阶段征税,因此,在收回物资后到销售时,已不属于生产环节而处于待流通阶段了,不再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了,所以,收回物资已交的消费税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注意,由于收回物资的生产不是由企业自行完成的,因此不能将消费税税金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而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
    2.如果需要用于连续生产的,那么,包括委托加工阶段和收回后的继续生产阶段,均属于生产环节,应当就整个生产环节征税。所以,这时收回物资已征的消费税应当计入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以便在完成上述整个生产环节后,在销售时计算应交消费税时抵减已交的部分,从而避免重复纳税。在这一点上,与增值税的抵扣办法有些类似。
  • 在生产环节需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委托加工同样也要承担消费税的责任。这是因为,委托加工本质上仍属于生产环节的一部分,生产者将原材料和加工要求提供给加工方,加工方根据这些要求完成加工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加工方不仅完成了加工任务,还可能参与到产品的增值过程中,因此这部分加工产品应当计入生产者的最...

  • 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会计分录:委托方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借:委托加工物资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贷: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等。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

  • 法律主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算要分三种:1、计算委托加工环节应交消费税时,有受托方同类物资销售价格的,委托方需要交纳的消费税=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2、如果没有给出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则委托方需要交纳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

  • 法律主观:委托加工物资交消费税的原因是: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销售的,消费税计入成本,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方可不计入成本。委托他人加工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代收代缴。法律客观:《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 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会计分录委托方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借: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贷: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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