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时,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时,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的规定,
    (1)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若是投资者,所获利息、股息和红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计算方法: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当扣缴义务人将应属于纳税义务人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分配到个人名下,并且收入所有人可随时提取时,这即视为所得的支付。此时,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分红...

  • 对于已分配到股东名下的股利,尽管没有实际发放给股东,也应该在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向企业借款年终不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因为2019年7月11日吉祥公司将王老五、张三分红款挂其他应付款科目个人名下,王老五、张三有权随时提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吉祥公司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王老五、张三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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