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有新规定?

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有新规定?
  • 见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由下个月开始计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定如下: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

  • 按新准则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照估计价值确定成本,并计提折旧。待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的成本来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 按提了减值准备后的帐面价值和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来计提折旧。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按恢复后的帐面价值和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 企业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原则是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次月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需提折旧。新增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如果是属于整个建设项目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在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在各单项工程中按比例分摊。分摊时,什么费用由什么工程负担应按具体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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