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是免缴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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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并达到离、退休年龄可免交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4]第89号文件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一些津贴,补贴等应否计入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其中对于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及津贴,都免缴个人所得税.
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并达到离、退休年龄可免交个人所得税。
只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全部收入。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家特殊津贴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获得国家特殊津贴的人,60岁以后,其国家特殊津贴不管是否退休是免税的,但工资必须是退休工资才免税,必须是办妥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政府特殊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
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我国从1990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放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