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丢失复印件加盖公章入账是否有法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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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登报,声明遗失,办理了丢失手续,才可以用复印件入账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
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企业丢失已填开普通发票,可向开具发票方索取书面证明或其发票复印件上注明“与存根联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局发票业务专用章”,交丢失方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扩展资料(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开票方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 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发票丢了怎么办(普通发票篇)(税&世界) - 这种东西做为财务上进账是完全可以的.
不过,这一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因为是复印件.所以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是一块是要做为纳税调整项目的.
所以.你们进账是可以的.你们一般要让你们单位一个介绍信.然后给对方.对方盖单以后你们入账.
回来你附一个说明在记账凭证里.你们家的领导和经办人都签个字. - 普通发票丢失一般可以这样处理:由发票开具方将发票存根联复印,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或财务章,另外加附经贵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过的证明书即可交由对方入账。
- 普通发票遗失适用原来的《发票管理办法》,当时连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扣税,只有到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后才可以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抵扣。
所以对遗失的普通发票无法进账,仅能作为原始凭据的证据而已,对企业内部有用。
尽可能把外部证明手续补齐一点,能证明此业务和领导不怪罪就行了。
对外是没有法律作用的,所得税汇缴时要做纳税调整缴纳所得税的。
非常抱歉,一般财政票据都是有当地财政局制定管理办法,有市政府颁布的,各地不尽相同,基本没有你要求的内容,但一般有遗失的规定,只是针对保管来说的,如:遗失财政票据的单位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是否可以按此条规定办理??????????难说!
只要原件没有丢失,都可以再次复印使用,但如果原件不慎丢失,处理起来就较为复杂了。如果开具发票的一方丢失了已填写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给对方作为记账凭证。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类型代码和号码以及金额,并由开票单位加盖公章。如果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了已填写...
发票丢了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增值税票丢失,复印存根联,交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第二种是普通发票丢失,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
发票丢失发票复印件可以入账。1、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后,可以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入账;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若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3、普通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如果我们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了,可以让对方盖上财务章在复印件上来进行报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企业丢失已填开普通发票,可向开具发票方索取书面证明或其发票复印件上注明“与存根联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局发票业务专用章”,交丢失方作为会计核算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