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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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公告第一条原文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从其文义上进行粗理解,形象说就是:“不得用于涉税工作”。而要说“税前不得扣除”、“不得抵扣进项”、“罚款”之类,显然已经是引伸的意思了。而引伸的意思,往往靠不住。《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明文规定了发票的开具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
简单来说,就是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法票,不能入账,因为税局不承认这种法票的效力。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也就是受票方企业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
公告上已经明白说明了“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也就是说,如果填了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希望能帮到你,如果觉得满意,请采纳 ...
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什么意思, 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是啥意思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公告第一条原文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程式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