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专项资金可以免税,怎么处理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例如:某上市公司2009年12月31日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6000万元,该公司计划在3年内完成厂房和设备的搬迁,2010年发生1000万元费用性支出,8月20日购入价值2400万元设备,并在10月份安装完成,2011年9月30日购入价值1800万元设备,并在11月份安装完成(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无残值),2011年该公司搬迁全部结束,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9年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0 000 000
贷:专项应付款 60 000 000
2010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34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34 000 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费用性支出,应把费用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结转到当年损益。
借:递延收益 10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 000 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资产性支出,应把资产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400000(2400/10/12×2)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0
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搬迁补偿款产生的递延收益所结转的营业外收入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相同)。
2011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18000000
贷:递延收益 18000000
借:递延收益 2550000(1800/10/12×1+2400/10)
贷:营业外收入 2550000
本年搬迁补偿款结余数为6000-1000-2400-1800=8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 8 000 000
贷:资本公积 8 000 000
确认搬迁补偿款结余数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2 0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 000 000
另外,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人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项文件同财税[2009]87号)是有根本性区别。财税[2009]87号)强调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两者的区别。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取得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月底将免征增值税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一是必须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依照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提取的专项资金应限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用途。 十三、租赁费支出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
1、政府补助金作为营业外收入,收到时做以下分录: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2、用这笔支出时 借:相关科目 贷: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你好!要缴企业所得税;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