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加强稽查与征管内部业务的衔接

浅议如何加强稽查与征管内部业务的衔接
  • 这种以“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稽查管理”三分离为基础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体现了我国税收管理的发展方向。实践证明,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适应了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但是,在新旧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转换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作为事前、事中的税收征收管理,与事后的税务稽查管理之间如何协调、内部业务如何衔接?这已成为摆在大家面前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粗浅探讨。 一、稽查与征管内部业务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稽查的整体管理效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税收管理主要侧重对税收征收工作进行管理,而忽视了稽查对税收管理的促进作用。自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以来,由于税收科技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多元化申报、集中征收、分类管理等手段充分运用,有效地促进了税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但社会上纳税秩序还未得到根本好转,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没有得到充分的提高。税收管理过于强调申报率、入库率及一些形式上的规范,而忽略了对纳税人的基础管理、精细化管理,致使诸如铁本案件、通州“4.29”、涟水“2.26”等大要案频频发生。这些问题恰恰又只能通过税务稽查才能发现和处理,而稽查与征管缺乏一定的衔接与制约,使得这类问题得不到根本治理,当然其中的原因也与现行税制有关。 (二)税务稽查信息来源少,反馈渠道不畅。税务稽查只负责对纳税人的前期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目前从税收管理运行机制上看,还达不到信息共享程度,又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稽查信息除有限的纳税申报资料、注销信息、协查信息外,从征收管理中取得实施税务稽查的案源信息很少。 (三)税务稽查与征收管理不能完全协调。目前,稽查建议书制度不完善,没有规定征管部门反馈建议书整改情况,稽查部门查出了问题,也向征管部门发出了稽查建议,但管理部门对存在的具体问题是否“对症下药”,却并不知情。对逾期未交纳查补税款的纳税人,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送达了控票(停票)通知,但双方未建立有效的反馈渠道,对纳税人是否真正实施了执行措施无从了解,从而削弱了稽查执行力度,使管理和稽查工作处于各管一段的局面。 三、稽查与征管内部业务衔接的几点建议 如何理顺稽查与征管的关系?如何加强两者之间内部业务的衔接?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正确理解两者的职责与联系 税务稽查、征收管理都是税收管理的内容,属于税收管理的不同环节,一旦脱节,势必影响整个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两者是税务机关内部对业务的分工,既是相对独立的管理环节或部门,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 他们的职责既各有重点,又有所交叉,税务稽查与征收管理都具有组织税收收入、进行税法宣传的职能,稽查的职能侧重于检查,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征管侧重于税务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税源监控效果、合理使用人力资源、依法打击偷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方面,两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以协作联动点为抓手,加强内部业务的衔接 1.加强金税协查联系 在金税协查工作中,必须明确稽查、征管各自的职责。征管部门应负责对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经申报但漏采集、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以及涉及发票一般性违规行为的审核检查;稽查部门应负责对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的协查发票的检查。每月定期向征管部门清分协查系统中需要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将征管部门移送的需立案的发票及委托协查的结果反馈给征管部门。 无论稽查部门还是征管部门都应加强交接程序上的密切配合,双方均应确保协查按时回复,同时,征管部门应建立协查台帐,记录发函、回函时间、协查结果等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协查取证的资料装订成册归档。 2.逐步建立纳税评估为稽查提供案源的工作机制税收评估作为一种新型税收管理方式,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辅导纳税人依法准确申报纳税,应当从程序上淡化“查”的概念,主动为税务稽查输送案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规定: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同时规定了应由征管部门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纳税评估转办单》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五种情形。因此,征管部门要及时依法移送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案件,稽查部门也要尽量优先安排查处,及时反馈检查情况。只有逐步建立起评估为稽查提供案源的工作机制,才能消除以往稽查选案漫无目的、无法把握重点的缺陷,评估和稽查二者相互促动,互为制约,评估发现偷税线索,移送稽查,会使稽查案源倍增,有的放矢;而稽查查处的震慑作用,又会使纳税人在评估过程中主动配合,端正纳税态度,如实申报,从而增强征管部门申报准确率和征管质量。 3.明确税务稽查与日常检查的职能 税务检查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能,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同属税务机关的内部业务机构,若不划分两者的职责,势必回造成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管理链条脱节,税源监控不力。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是征管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因此,税务机关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管理办法,从检查的对象、范围、性质、时间、金额等方面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明确日常检查移送案件的标准,以发挥已管带查的作用。 4.规范税务文书的交接,加强信息资源的共享 规范税务文书的交接,加强信息资源的共享,是解决稽查与征管部门之间协作、联系的有力手段。稽查部门一方面要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薄弱环节提出的《税务稽查建议书》要在第一时间内及时传递给征管部门,并做好交接手续。另一方面,将查结案件的信息,形成“电子文档”,在税务系统局域网公布,或制作公告材料,在征管部门办税大厅张贴,与征管部门实时共享,加强对辖区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检查。 5.齐心协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执行环节是税务稽查的最后一道环节,也是整个稽查工作中最难的环节。查补税款的入库,不仅体现了稽查工作的质量,而且也反映了征管工作的效率。征管人员经常与纳税人接触,也会了解到纳税人的资金运行情况,他们应该利用这方面的优势,密切配合稽查部门加强查补税款的清缴入库。同时,对一些不能按期入库的纳税人,稽查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扣缴银行存款、停止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等,征管部门应鼎力协助,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6.以查促管、以查促收,推动征管质量的提高 稽查部门要注重每项检查成果的总结和分析,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向相关征管部门移送检查建议书,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行业性或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反馈,对如何加强日常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堵塞漏洞,提出了行之有效的且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对税款征收和税源管理的监督与促进作用。 稽查建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二类:一类是涉及个别企业的,发现问题后由稽查部门提出,向管理部门传递稽查信息情况;另一类是带有普遍性的或涉及较多企业的,由稽查部门起草建议内容,在税务系统内公布。管理部门针对稽查建议的问题,要加强整改,按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报送稽查部门备案,以便稽查人员了解纳税人整改情况。 (作者单位:如皋市国家税务局)
  • 要推进国地税联动、与外部门间配合、国际性合作的协同配合机制建设,加大稽查和打击偷逃企业所得税力度,推进反避税等工作。要重视中介机构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借助中介...

  • 第一,切实加强对组织收入的领导。要迅速把收入任务落实到各征收分局,对收入任务要继续推行一把手负责制,实行收入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收入任务完成目标责任状,以保证各征收单位把主要精力放在组织收入工作中。第二,要严格税收...

  • 加强税收业务及纳税服务的教育培训。根据新时期的要求,对税管员开展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在注重提高税收管理员财会水平、数据分析能力和相关知识掌握的同时,把为纳税人服务的相关要求进行重点讲解,让每位税管员掌握一些基本的服务知识。

  • (三)加强纳税人户籍资料的管理。做到家底清、管户明,树立税收征管质量意识和行政执法规范意识,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户籍册”,对各种类型的纳税人从开业、变更、注销、失踪、验证、换证等均有表、证、单、书按业务流程进行...

  • 一是稽查业务相对集中,逐步做到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检查均由稽查部门统一实施;二是稽查信息相对集中,建立稽查信息与征收管理信息相衔接,加强信息监控管理;三是稽查实施相对集中,严格检查计划制度和国、地税联合稽查制度,避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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