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8种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都没计入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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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 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 增值税8种视同销售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和2属于代销商品,代销商品在会计上分2种情况做不同的处理:第一就是视同买断,如果商品不可以再退货了,就需要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可以退货或可以得到补偿,在交付商品时就不能确认收入,收到代销清单才可以确认。第二就是收取手续费方式,也是交付时不确认收入,收到代销清单确认收入。3情况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属于内部的货物转移。4和5情况不符合收入定义,会计上按成本结转,4转在建工程等,5转应付职工薪酬。6情况会计上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或者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判断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如果都满足条件,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换出资产是存货的就要确认收入。若不满足则属于长投。7符合收入定义,确认收入。8不符合收入的定义,不能确认收入,直接转成本,走营业外支出。
纯打字哟,望采纳哈! - 肯定要算收入,不然为啥叫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专案;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
视同销售行为定义是指在会计上不视为销售,但在税收上需确认收入并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转移行为。增值税中有八种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行为,包括: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 销售代销货物;3. 同一核算体系下,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前提为机构位于同一县(市);4. 使用自产或委...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增值税的计算 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