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的发票弄丢如何处理?

国税的发票弄丢如何处理?
  • 企业经常会遇到发票丢失问题,纳税人往往不清楚该如何处理, 丢失的处理规定较为全面,一般的发票基本可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以上是具体操作问题,那纳税人还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一、《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 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以上“登报”、“处罚”的规定,最主要是针对空白发票的,因为空白发票丢失造成失控后危害性较大,被虚开的可能性较大,所以纳税人的责任也相对较大。已经开具的发票丢失也应该向税务机关报告,但不一定要登报声明,处罚方面各地也可能会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一般应该是较空白发票丢失处以较轻的罚款。
  • 根据税法规定,丢失发票可能会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则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若丢失的是一整本空白发票,这在税务机关看来是较为严重的情况。因此,建议在发现发票丢失后,尽快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主动说明情况,并尽可能争取罚款金额较低的处理结果。在税务机关看来,主动承认错误并...

  •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

  • 若丢失发票联,可使用抵扣联进行认证,并将其作为记账凭证,同时留存抵扣联复印件备查。若丢失抵扣联,则可使用发票联进行认证,将其作为记账凭证,并留存发票联复印件备查。若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需凭销售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同时需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

  • 一旦发现发票丢失,需立即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所在地区市级的报刊上刊登声明作废。接着,纳税人需要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携带税控设备前往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的退回或作废手续。针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税务机关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若发票未妥善保管,税务机关可要求...

  • 发票丢失情况多样,具体处理方法需根据情况而定。首先,若发票未开出即丢失,应立即书面报告国税机关,详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及盖章情况,并在《 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还需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若发票已开出但未进行认证而丢失,情况更加复杂。需分三种...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