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罚款
4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答:根据《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87号文件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 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因此.税务机关不允许你公司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是正确的。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根据该规定,你公司应要求对方公司重断出具防伪税控系统开出专用发票并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允许抵扣。
-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出口退税。
-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摘要】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罚款【提问】
您好,百度平台合作律师为您服务!已收到您的问题,请稍等!【回答】
请稍等,我查一下相关信息【回答】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回答】
对于善意取得,是有界定标准的。不会因为你自己辩称“善意”,税务机关就认可你“善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对购货方(受票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回答】
补税怎么补的?【提问】
请稍等,我查一下相关信息【回答】
已经被公安部门查实认定为善意【提问】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回答】
您这个可以去税务部门办理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回答】
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提问】
罚款,滞纳金【提问】
如果没有发票进行抵扣,是不是要全部进项转出【提问】
然后交滞纳金企业所得税【提问】
这个不需要罚款的。【回答】
如果认定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只需要将所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补缴即可,不会受处罚,也不需要加收滞纳金。【回答】
如果没有其他问题的话,希望您早日解决问题,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当然就不予以处罚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 票,专用发 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 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 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 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对善意取得虚开发 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企业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或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购货方与销售方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交易,且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
在处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时,需关注购货方的主观状态、发票的取得过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通过综合考量,确定购货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据此作出合理、合法的处理决定。这种处理方式体现了法律对于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与税收征管秩序的维护之间的平衡。总的来说,纳税人善意...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发票是非法手段获得。在这种情况下,若购货方能重新获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则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若无法重新取得,则不准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国家税务...
如果纳税人确有货物购进,且内容一致,是开票方私自通过银行背书转让给第三方的,这种情况下尽管货款结算和开票方不一致,但责任并不在纳税人,此时税务部门可以认定纳税人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上认定。一般来说,如果有证据证明纳税人是向非一般纳税人...
如果购货方未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特殊处理,解释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税务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特殊处理。纳税人应关注相关政策动态,了解最新的税收法规,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定期进行税务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同时,纳税人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