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交接过程中,移交人需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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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交接时,会计人员与接替人员需面对面点收,确保财务状况一致。现金需与账簿余额核对,若有短缺,应由移交人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有价证券的数量应与账簿记录一致。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资料需完整无缺,如有遗漏,需说明并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需与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
第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
1. 移交人需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编制清单,否则不得离岗。2. 离职前,需清点并交接所有财务工作,接收人全面接管并处理未了事项。3. 发现原经管的财务工作违反会计制度或财经纪律,应停止交接并立即报告上级。4. 确保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5. 临时离职或病休,需指定人员接替。四...
交接过程中还要有监交人。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接交人的职责:对接手的物资、资料、证件清单逐项清点,如有疑问,应向移交人询问,对自己所接手的工作,应详细向移交人询问清楚,直到能够将所接管的工作延续性地开展为止,涉及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