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的,税务机关如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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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上一个问题咱们已经提到过,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那么,如果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的,税务机关该如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这说明,在企业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是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但是如何核定呢?对于这个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此外,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面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 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