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 小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2004]2号
    2004-04-27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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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小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四、会计报表格式
    五、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附录一: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流动资产
    二、长期投资
    三、固定资产
    四、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
    五、流动负债
    六、长期负债
    七、所有者权益
    八、成本和费用
    九、收入
    十、利润和利润分配

    附录二:其他相关法规(略)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

    《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企业。
    (三)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 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 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期末,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九) 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 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期末,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九) 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 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 企业如发生非货币 ,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 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 支付补价的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 收到补价的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3.在非货币 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三) 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事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职;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 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2) 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十四) 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账面价值, 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金额。
    (十五) 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3.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十六) 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十七) 执行本制度的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一) 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100901 外埠存款
    100902 银行本票存款
    100903 银行汇票存款
    100904 信用卡存款
    100905 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100906 存出投资款
    4 1101 短期投资
    110101 股票
    110102 债券
    110103 基金
    110110 其他
    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6 1111 应收票据
    7 1121 应收股息
    8 1131 应收账款
    9 1133 其他应收款
    10 1141 坏账准备
    11 1201 在途物资
    12 1211 材料
    13 1231 低值易耗品
    14 1243 库存商品
    15 1244 商品进销差价
    16 1251 委托加工物资
    17 1261 委托代销商品
    18 1281 存货跌价准备
    19 1301 待摊费用
    20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140101 股票投资
    140102 其他股权投资
    21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140201 债券投资
    140202 其他债权投资
    22 1501 固定资产
    23 1502 累计折旧
    24 1601 工程物资
    25 1603 在建工程
    160301 建筑工程
    160302 安装工程
    160303 技术改造工程
    160304 其他支出
    26 1701 固定资产清理
    27 1801 无形资产
    28 1901 长期待摊费用
    (二) 负债类
    29 2101 短期借款
    30 2111 应付票据
    31 2121 应付账款
    32 2151 应付工资
    33 2153 应付福利费
    34 2161 应付利润
    35 2171 应交税金
    217101 应交增值税
    21710101 进项税额
    21710102 已交税金
    21710103 减免税款
    21710104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1710105 转出未交增值税
    21710106 销项税额
    21710107 出口退税
    21710108 进项税额转出
    21710109 转出多交增值税
    217102 未交增值税
    217103 应交营业税
    217104 应交消费税
    217105 应交资源税
    217106 应交所得税
    217107 应交土地增值税
    217108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7109 应交房产税
    217110 应交土地使用税
    217111 应交车船使用税
    217112 应交个人所得税
    36 2176 其他应交款
    37 2181 其他应付款
    38 2191 预提费用
    39 2201 待转资产价值
    220101 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220102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40 2301 长期借款
    41 2321 长期应付款
    (三) 所有者权益类
    42 3101 实收资本
    43 3111 资本公积
    311101 资本溢价
    311102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311106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311107 其他资本公积
    44 3121 盈余公积
    312101 法定盈余公积
    312102 任意盈余公积
    312103 法定公益金
    45 3131 本年利润
    46 3141 利润分配
    314101 其他转入
    31410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14103 提取法定公益金
    314109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14110 应付利润
    314111 转作资本的利润
    314115 未分配利润
    (四) 成本类
    47 4101 生产成本
    410101 基本生产成本
    410102 辅助生产成本
    48 4105 制造费用
    (五) 损益类
    49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50 5102 其他业务收入
    51 5201 投资收益
    52 5301 营业外收入
    53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54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5 5405 其他业务支出
    56 5501 营业费用
    57 5502 管理费用
    58 5503 财务费用
    59 5601 营业外支出
    60 5701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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