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交接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会计交接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 2.3.1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x0d\x0a 2.3.2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x0d\x0a 2.3.3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x0d\x0a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x0d\x0a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x0d\x0a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x0d\x0a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x0d\x0a 2.3.4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董事会派人会同监交。\x0d\x0a 2.3.5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x0d\x0a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x0d\x0a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x0d\x0a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x0d\x0a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x0d\x0a 2.3.6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x0d\x0a 2.3.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x0d\x0a 2.3.8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x0d\x0a 2.3.9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决算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公司领导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x0d\x0a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x0d\x0a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 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2.3.11规定的责任。\x0d\x0a 2.3.10 公司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x0d\x0a 公司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x0d\x0a 2.3.11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2.3.1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3.2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2.3.3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2.3.4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董事会派人会同监交。
    2.3.5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2.3.6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2.3.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3.8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2.3.9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决算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公司领导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 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2.3.11规定的责任。
    2.3.10 公司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公司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2.3.11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法律分析:会计交接的的四个步骤: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3、专人负责监交;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

  • 会计机构负责人需向接替人员介绍财务工作、重要财务问题与会计人员情况。接着,进行交接点收。离职前,会计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将会计工作全部向接替人员清晰交接。具体要求包括:1. 现金需与账簿余额相符,不得短缺。若发现差异或“白条抵库”,由移交人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查清处理。2. 有价证券数量需与...

  • 会计交接工作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会计交接工作包括交接内容、准备工作、点收、专人负责监交以及交接后的注意事项。交接内容包括账表核对、账实核对、编制交接表。账表核对需要核对会计记录与财务报表、税务报表金额是否相符;账实核对则需确保账面金额与实际现金、银行存款、票据、财产物资等一致。交接表则由移...

  • 编制移交清单,列出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资料和物品等。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移交人员需在清单上列出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2、移交点收 交接人员离职前,必须将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

  • 在会计岗位交接过程中,确保工作的无缝过渡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务必处理完所有未完成的业务。通常,交接的时间点会设在月末,这确保了所有月底前的凭证、账簿和报表等都已编制和登记完毕。其次,需要整理并妥善保管所有会计资料,包括凭证、账簿、报表等,以及各种会计物品,如证件、发票、印章和电算化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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