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有关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中有关章程的规定?
  •   您的意思是想梳理一下公司法允许章程自治的内容范围?
      简略抄录如下:

      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公司的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二条 【无效决议及其法律后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和会议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及其成员构成及董事长法律地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的任职期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条 【经理的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和监事】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一般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的法定召集及表决事项】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及公告】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为使公司存续而修改章程的议事规则】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所涉相关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二)通过公司章程;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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