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的资产损失需作专项申报吗

政策性搬迁的资产损失需作专项申报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因而,按照上述的规定,如果您单位有固定资金重置计划,那么相关的搬迁收入可以在5年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至于搬迁损失,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也就是在向税务机关备案后进行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

  •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一)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二)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 企业搬迁补偿费的账务处理涉及多个环节。首先,当企业因政策性原因获得搬迁补偿款时,这笔款项应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此外,补偿款存款产生的利息应一并转入专项应付款。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企业发生的损失或费用需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例如,机器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和调试费用可以...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在 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

  •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补偿方式 企业搬迁收入包括从政府或其他单位获得的搬迁补偿,以及搬迁资产处置所得。搬迁补偿收入具体涵盖:1. 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2. 搬迁、安置过程中获得的补偿;3. 对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进行的补偿;4. 资产搬迁过程中损坏所获得的保险赔款;5. 其他形式的补偿。以上内容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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