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公司拿工资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从两个公司拿工资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 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申报时填制《个人所得税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表》。将各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送去单位发放时代扣代缴的个税额后,为自行申报补缴个税款。
    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APP上线
    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软件已经上线,纳税人可以在主流应用市场或在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扫二维码下载,手机端目前支持实名注册功能,税务部门正在抓紧进行校验和压力测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功能将在2018年12月31日正式投入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6日到北京督导调研个人所得税第二步改革相关准备情况。
    王军表示,个税改革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是一场惠及百姓民生的重大改革,税务人员要想方设法帮助纳税人准确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方便扣缴单位办理扣除,把困难尽可能留给自己,把便捷尽可能留给纳税人。
    在北京12366纳税服务中心,王军询问近期话务量是否有明显增加,纳税人主要咨询哪些内容,税务人员对新业务是否熟悉等问题。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近期纳税人的来电咨询量增多,其中个税问题占比由原来的10%增加到现在的30%。
    纳税人比较关心的问题有赡养老人、房租和贷款等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以及扣除的具体操作方法。
    王军强调,要善于对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梳理排序,聚焦热点问题持续开展解读,切实增强宣传辅导的权威性和针对性,精准高效地做到“有问必答”“有难必解”。
    王军表示,个税改革无论对税务部门还是企业和个人纳税人来说都是一个新鲜事物,对税务部门征管、服务和信息系统提出了很高要求,因此在运行初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税务部门会尽百分之百的努力,让大家能够便捷享受红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个税App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12月底投入使用

  •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 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从 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二)在 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从 境内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计税方法,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规定: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法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法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规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该文件的规定,任职、受雇的单位可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
    例如从A单位取得8000元(选择其为扣除费用方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申报汇缴机关),从B单位取得10000元。
    那么,A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345(元)。
    B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25%-1005=1495(元)。
    该个人选择到A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纳税:
    (8000+10000-3500)×25%-1005=2620(元)。
    应补个人所得税:2620-345-1495=780(元)。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 首先要知道一个人在两个公司的工资并不会分开的缴税,而是根据两个公司拿工资的总和,假如说这个公司要拿5000另外一个公司要拿2万的话,那么月工资就是25,000,那么每个月要交3%的税,因此工资计税总额就是按照两处工作地点的公司所得相加来计算。其次,根据综合所得的收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也应当每次以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这个算法可以看出纳税的额度只会高不会少,因此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不然很有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摘要】
    一个人在两个公司拿工资,该如何缴纳个税?【提问】
    首先要知道一个人在两个公司的工资并不会分开的缴税,而是根据两个公司拿工资的总和,假如说这个公司要拿5000另外一个公司要拿2万的话,那么月工资就是25,000,那么每个月要交3%的税,因此工资计税总额就是按照两处工作地点的公司所得相加来计算。其次,根据综合所得的收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也应当每次以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这个算法可以看出纳税的额度只会高不会少,因此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不然很有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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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 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从 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二)在 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从 境内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计税方法,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规定: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法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法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规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该文件的规定,任职、受雇的单位可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
      例如从A单位取得8000元(选择其为扣除费用方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申报汇缴机关),从B单位取得10000元。
      那么,A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345(元)。
      B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25%-1005=1495(元)。
      该个人选择到A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纳税:
      (8000+10000-3500)×25%-1005=2620(元)。
      应补个人所得税:2620-345-1495=780(元)。
  • 法律分析:一个人在两个公司拿工资不管是在哪一方的工资超过起征点需要缴税,都是按照两处工资所得的总和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即工资计税总额是按照两处工作地点的工资所得相加来计算。 但两处拿工资只能在一方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被添加在公司名下作为员工发工资,税局会自动识别合并工资算个人...

  • 需要分别向这两个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每个单位会根据个人的工资收入情况,扣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工资。个人在年度终了时,还需对全年的收入进行汇总,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扣除 当个人在两个单位获得工资收入时,每个单位都有义务依法为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

  • 将两个公司所拿的工资总额来计算首先要知道一个人在两个公司的工资并不会分开的缴税,而是根据两个公司拿工资的总和,假如说这个公司要拿5000另外一个公司要拿2万的话,那么月工资就是25,000,那么每个月要交3%的税,因此工资计税总额就是按照两处工作地点的公司所得相加来计算。其次,根据综合所得...

  • 法律主观:个人所得税通过代扣和个人申报两种方式收取。对于普通的劳动者,基本上由用人单位代扣,每个月发工资前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没有扣税义务人的需要自己前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个税。

  • 法律分析:两份工作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有关联关系的两份收入,就合并按工资。如果是兼职,兼职那份按照劳务报酬交税。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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