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是我国税法的适用原则之一么

税收法定原则是我国税法的适用原则之一么
  •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综述
      2014年1月10日,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财税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税收法治建设研究基地主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承办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成功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张永志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靳万军副司长、张学瑞副巡视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所长等政府官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 税务报》刘佐总编辑、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武汉大学熊伟教授、 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 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等学者,北京市、四川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等地的税务系统工作人员,普华永道、华税、天驰、国枫凯文等会计师事务所或律所合伙人,共计60余位专家参与了本次论坛。《法制日报》、《法制晚报》、《 税务报》等多家媒体对论坛进行了报道。

    论坛开幕式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张学瑞副巡视员主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 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先后致辞。李三江司长对论坛提出三点倡导:第一,鼓励畅所欲言;第二,理论联系实践;第三,具有问题意识。刘剑文会长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在于:第一,树立法治思维。所谓税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取的,可能会延缓税收法定的改革进程。第二,摆正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税收立法不仅能够确认已有的改革成果,而且能够推动和引导税收改革,它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平台,也是化解 当前诸多社会矛盾的平台。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石性地位及其理解

    与会专家就税收法定原则的准确理解达成了相当的一致意见,以期厘清当前存在的一些误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税收法定原则”,这对促进依法治国、依法理财具有历史性价值。第一,必须尽快健全、完备税法体系,提高税法的系统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开放性。第二,将税收法定原则及基本税收管理体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写入《宪法》。第三,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专设一章“纳税人权利保护”。第四,发挥立法机关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将现存的诸多税收行政条例上升为法律。第五,将财税法设置为一个独立的立法系统。

    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指出:第一,重视税收法定原则中“课税要素明确”的要求。若课税要素不明确,实际上构成了一把“双刃剑”,不仅不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也不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第二,处理好各个层级的立法文件的“度”。即明确税收实施条例、税收实施细则各自能够规定什么,确定税法解释的具体方法和限度。第三,立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反思反避税问题。税务机关应当适当转变执法思维,在征税问题上保持一定的容忍度,严格地依据法律征税。第四,促进税收执法的公开透明,以倒逼税务机关提高其执法的公正度、能力和水平。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少英教授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最深刻的内涵在于限制政府征税权、保护纳税人财产权。在具体操作层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须编排税收立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作为一个以商品税为主的国家,我国在商品税方面的立法却非常欠缺,故在“营改增”改革中,应大力推动增值税立法,并通过“价税分离”,增强纳税人意识,从而在实现增值税的经济功能的同时实现其政治功能。

    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提出:第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是经过人大代表的同意以及纳税人的立法参与,控制国家征税权;并借助税收法律的安定性、规范性、可预测性,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生产经营自主权、人生规划自由权等。第二,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要改变立法机关力量薄弱的现状,应当优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知识、年龄结构,增强立法人员的立法能力。第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以在形式上制定税收法律为已足,还应保证税收法律在内容上对基本课税要素等进行具体、明确、完备的规定,改善立法质量。第四,建立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和对税收法律的违宪审查机制,在“形式法治”的基础上实现“实质法治”。

    政法大学法学院施正文教授认为:一方面,应充分认识税收法定原则的崇高地位。它是税法领域最高原则,并对一个国家的法治、人权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另一方面,应正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税收法定原则之“法”既包括对税收实体要素和基本的税收程序要素的规定,又要求税务机关严格地实施和执行税法。在立法上,关注税法的可实施性,改变过去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做法;在执法上,转变按照计划或任务征税的思路,以税收法律作为征税的唯一依据;在司法上,发挥税收救济的功能,改革税收司法制度。

     二、我国税收立法现状的剖析和反思

    与会专家基于国家治理的整体视角,解读了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演绎情况。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认为:《决定》中“国家治理”的提法彰显了政府运作方式上的重大转型,关系到国家的“常治”和“久安”。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主要包含三个指导思想,即税种的法定、课税要素的法定、征收管理程序和技术的法定。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能奠定政府征税行为的正当性,提高政府的治税能力,发挥税收作为一种国家治理途径的作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将《决定》中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承认视作“起始之元年”,是我国二十多年来税制改革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在当前的改革深水区、矛盾激化期,财税法治建设突显了“法律”的价值,能够合理地划分私主体和公主体的财产界限,关乎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欲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一定要树立税法权威,在税法的表现形式、实行和运用上多下功夫,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税法的笼子中。

    普华永道合伙人梅杞成结合自身实务经验,把 税法实践中的问题总结为五个特征:一是很多领域本应当有法,却没有法。二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公平。三是很多领域有法,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理解不一致,各地执行的差别非常大。四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依法执行。五是很多领域纳税人有权利,却不敢行使这些权利,导致纳税人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扬州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李登喜教授认为:税收法治之治实际上是一种“共治”,故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能仅停留在立法层面。一方面应当构建科学的税法解释体系、健全税法解释方法,在与纳税人权利息息相关的规则解释上,对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进行适当限制,防止税收执法裁量权的错用和乱用。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标准化案例税法,也即税法领域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税法的实践探索来引导税法的理论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财税法学界和实务界已形成的共识,也是一个永恒的研究主题。从《立法法》第8条到1985年税收授权立法决定、税制改革试点模式,都与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着紧密的关联。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都未在财税改革上多作着墨,因此,此番《决定》中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立法”等诸多财税问题的明确表述,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与可行路径

    与会专家从税收立法、执法、守法、执法、监督、遵从等多
  • 我国是这么说的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肇始于英国,现已为当今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
    宪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都有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但是截至目前,我国只有三部税收实体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一部程序法:《税收征管法》。严格意义上说,其他都只是暂行条例,而非法律。
  •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实质国际是指国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制定的指导税法活动的准则。一、税法基本原则分类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 基本原则: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实质课税原则。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税法的基础原则,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现代宪法精神。这一原则强调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任何权力行使和义务履行不得超出法定范围。各国宪法普遍确认这一原则,尤其关注征税权的法律限定,以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尽管 宪法中并未对财政税收...

  • 税法适用原则是税务机关在税收法规中运用的一系列普遍准则,其目的是为了明确税法效力的范围和强度,解决税法复杂性和频繁修订带来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些原则包括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和依法行政等,同时受到税收法定主义这一基本原则的约束。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税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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