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残疾人对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招聘残疾人对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 只安置一名残疾人只有所得税优惠。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 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 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 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三)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5日
    关于所得税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上述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 优惠政策: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若符合一定条件,则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具体要求请参见财税【2007】92号文件。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具体要求参见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三。
    根据苏财税〔2016〕11号,省定额标准上浮30%,即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扩展资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的据实扣除和加计扣除。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企业聘用残疾人税收减免或优惠
  • 以2017年残保金缴纳为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2017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2017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以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里的全年所申报的员工的工资总和为准。)
    假如公司的29名员工,2017年全年所发工资金额(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里的全年所申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总数为348万元。
    在没有聘用残疾人时,29名员的年平均金额=348万元/29人=12万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9*1.7%-0)*12=5.916万元。
    如果聘用1名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9*1.7%-1)*12=-2.999万元,即为不用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残保金粗略的计算是这样的。

    扩展资料:
    现场申报携带材料
    1、《**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请标明“网上申报系统”审核通过的残疾人)。
    2、残疾人职工本人的《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或《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注:因系统录入需要,提供残疾军人证用人单位还需提供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复印齐全);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
    4、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应提供该月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该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本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应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材料;
    工资凭证是指含有工资表的记账凭证原件及工资表的复印件或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代发残疾人职工工资的材料(内容包含:1发放单位名称、2残疾人姓名、3发放金额、4发放金额性质、5发放时间)。
    5、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6、所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该残疾人的《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2)该残疾人的《**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说明书》。
    (3)上年该残疾人的《**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特别提醒: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发放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审核不予通过。
    参考资料:北京市残联人联合会-北京市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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