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 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增值税免税资格的认定,对不符合免税认定条件的,不得认定。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办理免税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申请书》,提供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资料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将基本帐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免税资格认定程序 1、回收经营单位应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所进行初审,管理所初审后签署初审意见报流转税管理科。 (三)本市范围内跨区县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认定。 二、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应凭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或者按照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回收经营单位自行开具的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作为合法的计帐凭证。 《收购凭证》仅限于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使用。各局应根据回收经营单位的具体经营规模,核定其《收购凭证》的合理用量。 三、回收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准确核算废旧物资的购、销、存情况。 四、回收经营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掌握现金的使用范围,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应采取银行转帐等方式,不得向出售人直接支付现金。对违反上述规定超限额支付现金的,一经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免税资格。 五、回收经营单位用于收购废旧物资需要支取的现金必须通过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基本帐户支取,对不通过该帐户支取的,一经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免税资格。该帐户如发生变更,回收经营单位应于变更后两日内,将变更后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凡不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取消其免税资格。 六、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京税一[1994]329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下脚(废)料,按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增值税免税资格的认定,对不符合免税认定条件的,不得认定。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办理免税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申请书》,提供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资料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将基本帐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免税资格认定程序
      1、回收经营单位应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所进行初审,管理所初审后签署初审意见报流转税管理科。
      (三)本市范围内跨区县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认定。
      二、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应凭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或者按照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回收经营单位自行开具的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作为合法的计帐凭证。
      《收购凭证》仅限于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使用。各局应根据回收经营单位的具体经营规模,核定其《收购凭证》的合理用量。
      三、回收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准确核算废旧物资的购、销、存情况。
      四、回收经营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掌握现金的使用范围,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应采取银行转帐等方式,不得向出售人直接支付现金。对违反上述规定超限额支付现金的,一经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免税资格。
      五、回收经营单位用于收购废旧物资需要支取的现金必须通过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基本帐户支取,对不通过该帐户支取的,一经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免税资格。该帐户如发生变更,回收经营单位应于变更后两日内,将变更后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凡不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取消其免税资格。
      六、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京税一[1994]329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下脚(废)料,按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围绕不同市场主体从事的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 2、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而要按现行税收政策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3、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

  • 1. 税务机关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免税条件进行严格管理。2. 回收经营单位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对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

  • 法律主观:销售一般货物货物的增值税为13%,销售特殊货物的增值税为9%。《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销售一般货物的税率为17%,销售特殊货物的税率为11%,但2019年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一般货物的税率调整为13%特定货物的税率调整为9%。法律客观:《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处理废旧物资的税率是根据纳税人的类型来确定的。对于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处理废旧物资的增值税率为约13%。这意味着企业在销售废旧物资时,要按照销售额的约13%缴纳增值税。对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处理废旧物资的增值税率为约3%。这意味着企业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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