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增值税销售额的界定中的价外费用是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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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消费税政策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应该由乙企业代扣代缴消费税,由于60万元属于甲企业应该缴纳的消费税,只不过由乙企业代收并缴纳,因此不能算甲企业收取的价外费用而并入增值税应税收入中征收增值税。 -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您可以根据上述内容和实际发生的价外费用如实开具。
首先,如果纳税人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销售,则按照这些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来确定销售额。其次,如果当前纳税人无法提供适用信息,可以参考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来确定自己的销售额。若上述两种方法都无法适用,则需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方法。此方法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1+成本利...
增值税销售额涵盖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所有价款和额外费用。值得注意的是,销项税额作为价外税,因此不计入增值税销售额内。对于销售货物中的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销售额还需包括消费税或关税。若纳税人存在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合理解释的情况,或者存在视...
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成本”分为两种情况:销售...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销售额的确定是增值税计算的关键。销售额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需排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以委托方名义收取的款项。销售额采用人民币计算。若以非人民币结算,应以销售额发生日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选择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可更改。纳税人兼营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