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和“成本利润率”怎么计算

视同销售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和“成本利润率”怎么计算
  •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若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资源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视同销售组价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不确认为收入的情况:企业将自己生产的...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

  • 生产环节视同销售,无同类市场价格,应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则计算公式为: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不存在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的问题 当该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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