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具体分两种情形处理: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计"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帐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或抵减亏损后的余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应为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会计制度及旧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处理方法是,先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后最终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另外,尽管会计处理规定要求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价值计入资本公积不体现利润的方法与税法对该问题的规定存在差异,但从上述具体会计处理可以看出,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已经充分考虑了与税法协调的问题,对需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形明确规定了计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新准则下的要求及考虑 笔者认为,尽管新会计准则没有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如何核算作出明确和直接的规定,但我们可以从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中分析出新准则对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如何核算的答案。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1、取消科目,改变思路在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取消了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准则没有出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相关概念,说明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待转"的概念,而且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今后不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区分是否"待转"的问题,不再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 首先看一下新会计准则对于接受捐赠的处理和原旧会计准则的区别:企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原《企业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即分别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新会计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也没有要求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待转"的概念,而且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不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区分是否"待转"的问题,不再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企业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1、接受捐赠时:按新会计准则(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原材料等)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计缴所得税时: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计算以后会计年度缴纳的所得税额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金额)
    注: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由于取消了对该事项的行政审批,企业可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
    3、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使用和处置时,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应当与购进的其他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法一致。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入帐价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按确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投资成本和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等。
  •   新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账务处理\x0d\x0a  一、企业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x0d\x0a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x0d\x0a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x0d\x0a  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x0d\x0a  二、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x0d\x0a  1、接受时:按会计准则或税法确定的价值\x0d\x0a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x0d\x0a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x0d\x0a  2、企业计缴所得税: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x0d\x0a  借:所得税费用\x0d\x0a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x0d\x0a  3、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 接受捐赠后,需将这部分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会计准则或税法确定的价值进行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这里需要注意,企业在记录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原...

  • 新会计准则下,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与税法一致,一般无需纳税调整。但若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需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数额较大的情况,经税务部门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分摊缴纳所得税...

  • 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根据捐赠方提供的凭证,准确地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捐赠方未提供凭证的情况,企业需遵循一定的评估程序来确定价值。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接受捐赠时,若无法获得捐赠方提供的相关凭证,应首先参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其次参考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

  • 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接受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

  • 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时应如何正确记账,是财务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根据准则,企业首先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或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原材料等,企业应借记相应的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在处理所得税问题时,企业需要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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