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税法问题

会计税法问题
  • 目前国际上有三种代表性的会计与税法关系的模式:
      1、英美模式,基本特征:财税分离型,会计核算有充分独立性,不受税法约束,会计准则制度由民间行业组织制定。纳税人的税务事项由税法另行处理,两者是完全分离的,会计核算会计的,税务核算税务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无需通过对财务会计核算结果纳税调整来实现,也不需要把税务核算的结果再跟财务会计核算结果两个合二为一,是完全分离的状态。
      2、法德模式,基本特征:财税合一型,会计制度完全服从于税法,会计制度的确定也是为交税服务,会计制度的一些规定的核算方法跟计算应纳税额完全一致。这个制度是由政府来确定的,也不是由民间行业组织来制定的。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与税法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实现处理严格按照税法制度执行,同时按照会计执行,这两者是一致的。
      3、日本模式,基本特征:既不是完全分离,也不是完全的合一,而是在二者之间的混合型。税法和会计的一些制度都是由政府定的,也不是由民间行业组织制定的,日本的企业基本是家族式企业,银行控股占很大比重,相当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类的形式。所以日本的证券市场还是比较发达,但是股票基本上不对外交易,基本上是内部交易。税务的核算基本上以会计核算结果为标准,这个跟 模式比较接近,但是也不完全相同。
    我国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法关系的特殊性
      在改革开放以前一直实行财税合一的体制,会计制度统领会计核算和税收核算。实行财税分权制改革后,我国企业普遍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尤其引进英美会计模式理念,形成新的会计准则体系,逐步取消行业会计制度。使我国会计制度体系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靠拢或者趋同。总体来看我国目前会计和税法关系的特征:
      1、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由政府制定,并监督实施。我国财会制度和税法由政府定的,不是民间行业组织制定的。会计人员在日常企业核算中以会计准则为基础,对一些涉税业务按税法规定做会计处理和会计分录,生成纳税报表信息来源,会计报表为企业投资者、债权人、股东及利益相关人(包括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纳税申报表为国家依法征税提供信息服务。纳税时,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对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进行严格审核,将其中涉税分录汇总为纳税申报表,凡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该按照税法进行调整。
      2、会计核算结果影响税收核算的结果,税收核算结果,最后要回归会计去影响会计报表,所以在资本市场上会计报告的信息里面包含税收的影响和纳税调整以后的影响。
    我国目前会计和税法相对分离过程中, 相对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目标相差很远。不少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与国际接轨会计准则虽然建立,但是会计规定上还有很多需要规范的地方,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制体系已经建立,但是税收立法层次不够,执行不规范不严格。
      具体会计与税法协调方面有这么几个问题:
      1、税制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改革,导致出现法律空白,财税人员无所适从。
      2、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变化速度过快,财税人员很不适应。
      3、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在会计要素规定上面,既有分离过渡的情况,也有分离不够情况,导致两者关系不协调不稳定。
      4、纳税调整项目烦琐复杂,增加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出错风险。
      5、税收制度缺乏统一规范核算指导原则,相关制度规定比较分散。
      6、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普遍重补税轻调帐。
      7、对会计核算管理过于放松,无硬性约束规定,影响会计核算质量,从而影响纳税。

  • 可以扣除2*(1+15%)=2.3万。
  • 可以扣除2*(1+15%)=2.3万
  • 可以扣除的研发费用= 2*(1+15%)=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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