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分支机构对外承包出去了,进行所得税分配薪资必须填吗

如果分支机构对外承包出去了,进行所得税分配薪资必须填吗
  • 由分支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汇算清缴时,……;分支除报送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分支所得税分配表、分支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参与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参与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分配表式与说明:
    《 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在 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填报。
    (二)报送要求
    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随同《 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随同《 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 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随同《 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随同《 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 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 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名称”、“分支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纳税人识别号”、“分支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总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进行分摊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写经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缴纳的所得税额。
    13.“合计”: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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