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的分包款能否税前扣除

建筑工程分包的分包款能否税前扣除
  • 【解答】  《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属个人而不是其他单位,同时与原条例第五条(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相比,分包的对象也由原规定的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也就是说对分包给个人的部分不得扣除,此规定与建筑业相关法律对非建筑企业不得从事建筑业务相一致。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
  •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分包时,分包款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条件是分包给其他单位。当分包给个人时,该部分费用不能在计算税前扣除的营业额时进行抵扣。此规定旨在规范建筑行业的税收管理,确保税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 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属个人而不是其他单位,同时与原条例第五条(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相比,分包的对象也由原规定的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也就是说对分包给个人的部分不得扣除,此规定与建筑业相关法律对...

  • 可以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贿赂等非法支出;(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

  • 是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成本扣除。需要企业注意的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

  • 则分包人向总包开具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总包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分包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只能开具建筑业增值普通发票,总包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建筑业具有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确保建筑业税制转换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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