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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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市熊先生来电咨询: 最近,税务机关取消了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我公司不服,认为税务机关取消我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没有依据,我公司准备申请行政复议。另外,税务机关针对我公司的纳税行为收集了很多材料,准备对我公司进行其他处罚。请问,在复议时,我公司能否要求将税务机关出示的文件给予撤销?他们收集的哪些材料不能作为处罚我公司的依据? 答: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针对某些规定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这些规定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这些“规定”不包含规章。 在复议时,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定案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 、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另外,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所形成的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在复议时,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定案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 、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4.发现受理的复议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给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移送的复议申请后,不得再自行移送。申请税收复议的流程首先就是当事人向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申请行政复议,提交所需要的材料(申请书;事实材料和证据等);其次就是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后进行审核...
法律分析:1、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3、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4、 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再次,涉税举报奖励案件也不适用于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举报奖励是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检举,而设立的一种奖励机制。在复议过程中,这种奖励的确定和发放通常遵循既定的程序,不宜通过和解方式解决。此外,如果上位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