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清算企业剩余资产分配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注销清算企业剩余资产分配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这里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当理解为抵付应付股利,企业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在内的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实质上属于抵偿股东投资资产,,应此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计税价格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如下规定计算: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 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这里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当理解为抵付应付股利,企业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在内的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实质上属于抵偿股东投资资产,应此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计税价格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如下规定计算: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扩展资料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113 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省税务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这里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当理解为抵付应付股利,企业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在内的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实质上属于抵偿股东投资资产,应此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计税价格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如下规定计算: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扩展资料《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企业的股东,一般有三种类型:
    一是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是非法人组织,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本身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以其投资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其所得并入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其所得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不同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自然人,其所得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不同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省税务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七款规定:

    企业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在内的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实质上属于抵偿股东投资资产,应此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计税价格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如下规定计算: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这里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当理解为抵付应付股利,企业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在内的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实质上属于抵偿股东投资资产,应此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计税价格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如下规定计算: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扩展资料《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企业的股东,一般有三种类型:
    一是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是非法人组织,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本身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以其投资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其所得并入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其所得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不同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自然人,其所得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不同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省税务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公司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是:1、剩余财产的计算。剩余财产=清算资产负债表权益合计一清算费用一待摊费用士清算资产负债表未列清算损益。2、企业依法缴纳必要的所得税之后,剩余财产便可以在企业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了。剩余财产的分配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不同方式来进行。3、剩余财产分配以后,清算工作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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