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税控的技术服务费能抵扣,那么会计分录该怎么写?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可以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管理费用。
会计科目处理:
支付防伪税控技术服务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抵减应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购买设备相关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现金;
报税时将 系统技术维护费的实际抵扣的税额,分别填写附表四、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同时填写主表,其他的进项发票正常填写。
扩展资料:
增值税税控设备购置及维护费可抵减增值税 :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 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
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参考资料来源: 新闻网-财政部:增值税税控设备购置及维护费可抵减增值税 - 支付时
借:管理费用--服务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抵扣时
一般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黑字)
借:管理费用--服务费(红字)
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黑字)
贷:管理费用--服务费(红字)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结论:防伪税控服务费全额抵扣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自2011年12月1日起,技术维护费用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以下是相关会计分录处理方法: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抵减的税额。具体操作如下:借...
这意味着,纳税人只需提供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就可以直接在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中抵扣相应费用。如果抵减后的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费用,未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至下一期继续抵减,直至全部费用抵扣完毕。需要注意的是,技术维护费的收费标准需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这意味着,纳税人...
可以抵扣: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管理费用。会计科目处理:支付防伪税控技术服务费时,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抵减应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增值税)贷:管理费用 购买设备相关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贷:库存现金;报税时将 系统技...
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费如何进行抵扣?根据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自2011年12月1日起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包括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若抵减金额不足,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可全额抵减。实际操作中,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在增值税申报报表的23栏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额即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