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税收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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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廷入关后,宣布以明代的一条鞭法征派赋役,并免除一切杂派和“三饷”。但由于军需频繁,常常横征暴敛,杂派无穷。一条鞭法虽然把徭役银挪向地亩征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
康熙(1662~1722)时,人民的丁银负担极为繁重,山西等地每丁纳银至四两,甘肃巩昌至八、九两。农民被迫逃亡,拒绝交纳丁银,以至形成丁额无定,丁银难收。
于是康熙五十一年宣布,以五十年(1711)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叫作“圣世滋丁,永不加赋”。
雍正(1722~1735)时,清朝政府又进一步采取了“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两、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平均摊入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从此,丁银就完全随粮起征,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摊丁入亩的做法: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清代咸丰(1851~1861)以前的税法,大抵因袭明代;较明代所增加者有契税、当税和牙税等项。
顺治四年(1647)规定:民间卖买土地房屋者,由卖主依卖价每一两纳税银三分,官于其契尾钤盖官印以为证。
雍正七年又将契税每两加征一分,以充科场费用。
乾隆十四年又定契税之法,严格契约的印制、填写及保存,无“契尾”者,照漏税律例论罪,并提高税率,买契为9%,典契为4.5%。
“牙税”系征自牙行的一种特别营业税。雍正年间规定,“牙帖”(经营牙行的执照)由户部颁给,每五年发给新帖一次,依牙行之资本、卖 等,令纳税五十两至一千两不等,每年还要征收一定的牙税。“当税”系当铺的营业税。顺治九年制定典铺税例,规定各当铺每年纳税五两,康熙五年又规定当铺征税制,依等级每年征银五两、四两、三两、二两五钱,其后成为当税的标准。雍正六年制定当帖规则,令纳帖费,其额各地不同。以后产生种种附加 税,当税亦渐增高,每年五两者,至光绪(1875~1908)年间增至五十两。
1、清廷入关后,宣布以明代的一条鞭法征派赋役,并免除一切杂派和“三饷”。2、康熙时,人民的丁银负担极为繁重,额外添丁,不再多征。3、雍正时,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平均摊入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从此,丁银就完全随粮起摊丁入亩的做法。4、清代咸丰为以前的税法,大抵因袭明代;较明代所...
9. 清朝赋税制度的变化呈现出三个趋势:税收从定额变为任意征收,税收负担从轻到重,税收征收主体从中央政府变为地方督抚和外国人。这些变化反映了时代对清朝赋税制度的冲击。
清朝是最“轻徭薄赋”的朝代,长期行低税率政策。一、晚清财政概况:清王朝“中央政府的财政制度是相当程度地浮在表面上的”。清王朝是 历史上少有的实行“轻徭薄赋”的朝代,它在长时间里实行低税率政策。甚至在正常时期,帝国官僚政治的组织虽然在形式上是高度集中的,仍不能深入到 的社会(包...
成为国家主要收入。从1842 年到清朝覆灭, 境内共设有60 余个海关。税收的半封建专制形态主要表现为,在标榜“轻徭薄赋”的同时,不顾百姓死活,以各种强制手段增加传统的田赋、矿税、盐课、茶税及各种工商杂税,甚至采用借税、厘金、义谷等手段横征暴敛。摘自百度网友,谢谢。
1. 清朝时期的税收体系包括田赋、矿税、盐课、茶税以及各类工商杂税,这些构成了当时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2. 清朝税制的发展历程可 以 以 战争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在 战争之前,税制沿袭历史传统,逐步发展。3. 战争是 税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战败后, 被迫打开国门,税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