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已经抵扣了对方开错发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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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按下列规定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将错误发
票冲回,然后再开具正确发
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
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 当月 已认证抵扣要开红字发票处理办法: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2.《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4.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5.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 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
没有别的补助办法。只能让对方按购货退回,你方按销售退回的程序来办理。即申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但不必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