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一样吗

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一样吗
  • 简单一点说吧。
    1、混合销售行为
    是两种应税行为,同时存在从属关系,针对同一购买方而言。包含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两种。
    比方娱乐场所还提供烟酒的销售服务,它是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因为娱乐业它主要还是提供娱乐服务,销售烟酒只是从属于主业而存在的。
    比如电信部门销售电话机还提供电信服务。很显然最关键的业务还是电信服务,销售电话终端只是为了提供服务。当然只是销售电话的,不提供电信服务显然是销售,属于增值税行为。
    2、兼营行为
    指两种行为不存在谁属于谁的地位,完全并列,不相干。
    存在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两种行为应该分别单独核算。要是没区别核算,那就税务机关核定了。
    比如一个人开了一家餐厅,同时还开了一家商店卖东西。显然二者没关系,前者营业税,后者增值税。
  • 一、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税的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对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由于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因此,要严格区分,不能混淆。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比如,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l00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两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的卡车向商场运去这l00台彩电。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电视机厂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做出的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货物,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彩电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依照上述税务处理,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凡符合《条例》规定的”,是指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区别,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比如,某建筑装饰材料商店,一方面批发、零售货物,另方面又对外承揽属于应纳营业税的安装、装饰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对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之所以规定要一并征收增值税,是为了避免将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混在一起,都按营业税的低税率计税而少缴税款的现象,促使纳税人注重分别核算和准确核算。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其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即,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不一样,如果税务局认定你为混合销售行为要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被确认为兼营行为则按照营业类别确认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需要根据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情况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所以如果一个公司即经营应纳营业税的项目又经营需纳增值税的项目,需要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列明具体一点,并分别核算。
  • 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你需分清是否从同一单位收款,不一样的
  • 混合销售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既包括销售货物有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混合销售不考虑特殊行为,主业征什么税种,就征什么税比如主业是增值税就按增值税计税 兼营销售是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账目分别核算...

  • 1、兼营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2、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

  • 可以简单地理解,就是兼营行为营业额分开纳税,混合销售行为营业额合并只纳一种税。

  • 这里所称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其非应...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5+10+3)×17%+2×11%=20.28(万元)从案例2可以看出,A公司销售设备给B公司与为B公司提供回程运输服务属于相互独立的两项销售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因此,A公司应该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兼营行为的涵义及增值税处理 兼营行为在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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