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其中: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4、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6、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7、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8、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   税务 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其中: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4、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6、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7、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8、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纳税 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制度依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主要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即对税务机关的不服决定,通常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其复议程序如下: - 对省级以下国税局行为,向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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