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免增值税
-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扩展资料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具体指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税固定资产是相对免税固定资产而言的,免税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资料货物免征增值税
(一)、农膜
(二)、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于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税收管理员应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保管,以备检查。
(三)、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脂、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脂、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脂、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素、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 磷、 酮、杀虫草、杀早双、顺式氯氰菊酯、涕来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四)、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配件)。
三、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四、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供电部门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 招什么样的工人,跟增值税没有关系。除非你经营的是免税的货物或者劳务,或者你企业享受即征即退优惠,否则都不能免的
- 招什么样的工人,跟增值税没有关系。除非你经营的是免税的货物或者劳务,或者你企业享受即征即退优惠,否则都不能免的。
- 增值税是不能减免的但在地税上 是有规定 是可以减免的
- 增值税是不可以免的,在所得税上有优惠!
- 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
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
为: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
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
(2)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
为: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其他动物组织。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
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目注释所列自产
农业产品免税;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
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是指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八条所称的其他个人,即消费者,不包括个体
经营者。
物品,是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此条规定不能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相
混淆。
(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
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
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
(十)进口免税品
(1)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
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品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2)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
照实现的销售额,在1998年8月1日前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1998年8
月1日后调减为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不属于名
单范围内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均应按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
定征收增值税。
(十一)若干农业生产资料
(1)下列货物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①饲料。
②农膜。
③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重
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
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④化肥生产企业以本条第3款所列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企
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
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
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⑤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化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
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
甲氰菊脂、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磷。
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2)对下列新调增的农药免税货物自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征增
值税: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二氯哇啉酸、丙烯菊酯、百
菌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酰甲胺磷、敌鼠
钠、杀早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
(3)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胺磷、多菌灵、氰戊菊酯、甲基硫菌灵、克
百威、异丙威、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从1998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十二)电影拷贝
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
征增值税。
(十三)黄金
经国务院批准,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
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十四)白银
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矿含银、冶炼
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免征增值税。
本规定所指银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银精矿含银;其他
有色金属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铜精矿、铅精矿、金精矿、
铋精矿、铅锌混合精矿含银和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100克的锌精矿、锌焙烧矿
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粗铜、粗铅含银和含
银比例大于或等于2%的铜、铅阳极泥含银。
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含银产品销售时,应对其中免征增值税的白银开具
普通发票,对其中所含应税有价元素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五)假肢、轮椅、矫型器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胶、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
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十六)边销茶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
边销茶,在2000年度以前免征增值税。
(十七)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
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免征增值税。
(十八)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9年8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
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可对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
增值税。
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十九)来料加工
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加工企业,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
的增值税。
(二十)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从1994年5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法律分析: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
(3)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免征增值税 (4)融资租赁业务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6)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增值税政策。(7)纳税人代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对符合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8)纳税人销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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