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为什么工程在外地开税票在公司所在地开,在工程所在地交税?
4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一、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就是所谓纳税属地的原则,因为建筑工地在哪,就说明你的“生产产品”地在那儿;即生产地发生变化。再说营业税属地税,哪个地方不能希望本地财政多增加收入。
实际工作中,在工程所在地开据“发票”时,必须先交税再开发票,不然地税不会开票给你的;但申报纳税还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只是在“实际已交项”中填上在外地“已交税额”,“应交”减“已交”等于“应补交”为零。
二、外地施工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开票。
(一)纳税人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应使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或 的发票。
(二)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可以凭《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以及付款单位提供的付款证明(税务机关统一的格式化付款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或者 发票。
(三)持有《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人异地经营的连续时间超过180天的,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开具 - 《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就是所谓纳税属地的原则,因为建筑工地在哪,就说明你的“生产产品”地在那儿;即生产地发生变化。再说营业税属地税,哪个地方不能希望本地财政多增加收入。
实际工作中,在工程所在地开据“发票”时,必须先交税再开发票,不然地税不会开票给你的;但申报纳税还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只是在“实际已交项”中填上在外地“已交税额”,“应交”减“已交”等于“应补交”为零。
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扩展资料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在索取发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购买方向对方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对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
(2)购买方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取得发票,不得虚开或代理开具发票;
(3)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4、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任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都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5、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 入境。
6、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7、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凭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开具 - 《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就是所谓纳税属地的原则,因为建筑工地在哪,就说明你的“生产产品”地在那儿;即生产地发生变化。再说营业税属地税,哪个地方不能希望本地财政多增加收入。
实际工作中,在工程所在地开据“发票”时,必须先交税再开发票,不然地税不会开票给你的;但申报纳税还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只是在“实际已交项”中填上在外地“已交税额”,“应交”减“已交”等于“应补交”为零。
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扩展资料:
发票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发票,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
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同时,开具发票的范围与发票使用的范围是一致的。
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在索取发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购买方向对方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对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
(2)购买方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取得发票,不得虚开或代理开具发票;
(3)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4、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任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都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5、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 入境。
6、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7、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凭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发票开具 - 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就是所谓纳税属地的原则,因为建筑工地在哪,就说明你的“生产产品”地在那儿;即生产地发生变化。再说营业税属地税,哪个地方不能希望本地财政多增加收入。
实际工作中,在工程所在地开据“发票”时,必须先交税再开发票,不然地税不会开票给你的;但申报纳税还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只是在“实际已交项”中填上在外地“已交税额”,“应交”减“已交”等于“应补交”为零。
外地施工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开票。
(一)纳税人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应使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或 的发票。
(二)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可以凭《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以及付款单位提供的付款证明(税务机关统一的格式化付款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或者 发票。
(三)持有《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人异地经营的连续时间超过180天的,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就是所谓纳税属地的原则,因为建筑工地在哪,就说明你的“生产产品”地在那儿;即生产地发生变化。再说营业税属地税,哪个地方不能希望本地财政多增加收入。实际工作中,在工程所在地开据“发票”时,...
先去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开具外管证明,然后带着合同去工程地地税开具发票并交税。觉得合理,请采纳。谢谢!
1.回当地,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x0d\x0a2.到施工所在地税务局办临时税务登记,买发票,开发票。\x0d\x0a3.跟施工方税务局商量,以前不懂,看能不能算了。\x0d\x0a4.施工方所在地税务局完全可以不认你的。
你好。法律分析:为什么不允许异地开票:发票可以开全国各地的,但是发票不能在开出之前不能脱离自已的税务管辖地,比如要是把空白发票带到不属于自已税国税局管理范围,那当地国税机关可以没收你的税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
你好!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你公司应确认的营业额应为400-100=300万,旧准则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则营业额应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