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废,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即未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
  •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第八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 【答案】:专用发票作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

  •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该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需要的条件如下: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必须为【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或是【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的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作废。除此以外,在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的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可以作废的。需要注...

  • 作废条件包括: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遇到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形时,若能够退回 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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