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及你觉得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应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及你觉得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应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
  •   (一)分类所得税不合理。从税法理论来看,所得税制可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三种。分类所得税立法依据在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实行差别待遇。既可控制税源,又可节省征收费用,但不能较好地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综合所得税制度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符合支付能力原则和量能征税的原则。其弊端是征税繁琐,易造成偷税漏税机会。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所有的个人收入划分为11个大类,然后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扣除范围和税率,进行征收。举个例子来说,张三和李四的收入二人每月都收入3200元,不同的是张三的收入全来自工薪所得。李四则一半来自工薪所得,另一半来自其它所得。如劳务报酬,按照现行的分类征收制,张三的3200元工薪所得扣除1600元的固定费用后,应税所得为1600元,1600×10%-25 = 135元,则张三须纳税135元。而李四由于工薪所得为1600元,扣除固定费用1600元,应税所得为0;劳务报酬800元,扣除800元费用扣除额以后,应税所得为0;最后李四一分钱税收也不缴。按理讲,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结果造成了纳税人的不公平。如果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征收制,尽管张三和李四的所得类型不同,最终张三和李四都得缴纳同样的个人所得税。有人认为采用分类征收制符合我国的国情。从发展趋势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应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因为,分类所得税制虽然计征方便,但不能较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不能有效地消除纳税人负担差异;综合所得税制虽然可以消除这一差异,但又对不同来源的收入实施税收歧视。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合了上述两类税制的优点。在我国,将工、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等合并为综合收入,在作合理的费用扣除后,适用累计税率,其余适用比例税率。但就我国的目前实际情况而言,社会法制建设滞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税务人员素质低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贸然由分类课税向综合课税,其制度变迁的成本是巨大的。比如: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在这种分类与综合所得课税相结合的基础上,随着税收环境的改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才可能最终平稳的过渡到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二)费用扣除额不合理。以工薪费用扣除为例,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取得工薪者,每月固定扣除1600元。假定张三为三口之家,他、爱人及小孩,爱人无工作或下岗,他每月收入2000元,李四为五口之家,其他情况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家里还赡养有两位老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张三每月须缴纳20元税收,税后收入为1980元,人均660元,而李四缴纳20元税收后,人均税收收入只有396元,相差264元。结果表面上的平等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为什么会产生这个问题呢?原因就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的费用扣除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固定的家庭费用扣除要按家庭实际赡养人口计算。此外,还要考虑赡养老年人和抚养小孩的加计扣除、生大病住院治疗的加计扣除、教育培训的加计扣除以及购买第一套住宅的加计扣除等等。通过这次扣除,使纳税人能够在比较公平的起点上缴纳税收,避免扣除简单化所造成的征税上的不公平。

      (三)税率上的不合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对工薪阶层所征收税实行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但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却采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其中,工薪的最高税率为45%,显然,前者的最高税率远远大于后者,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影响按劳分配原则的实施,这是其一。其次是九级超额累进档次过多、比较复杂的问题,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法的简化、效率的原则。况且按我国现在的水平,真正达到五级以上的人所占比重极小。借鉴西方的经验,美国在1988后的税制改革中把原先的11%—50%的14级个人所得税改为15%、28%两极税率;英国由原来的27%—60%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25%、40%两极。与之相比,我国的工薪所得的税率偏高,档次繁琐。这样不利于我国吸引外商投资,不利于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当然也不利于刺激个人工作、投资和储蓄的积极性。

      (四)税收征管制度的不合理。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除了正常的工作外,通过炒股、兼职等各种渠道增加自己的收入来源。这样一个纳税人在同一纳税期间内便通过多种方法取得应税收入,况且纳税人在银行是可以有好几个帐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可而知。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小金额的交易,通常都是通过现金、货物之间的交换来完成。与银行的个人帐号不能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手段进行,易造成税源流失。改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制体制,形成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税务稽查为保证,以税务代理为辅助的征管模式。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源泉征收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为了加强税源控制堵住税收漏洞,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的税款征收方式比较切合实际。我们从培养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角度来看,应从以下方面改革:

      1、个人收入支付规范化和信用化。即个人的任何来源的收入,无论是工薪收入、劳务报酬、承包收入、稿费收入、财产租赁和转让、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收入,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尽量避免现金直接支付。因为,只要是现金支付就很难进行监控,避免偷税逃税。在国外,即使是市场机制相当健全的发达国家,税务部门对直接用现金支付的地下经济机制和其他经济的偷税逃税也是没办法的。一是存款必须实行实名制和个人经济身份证制;二是任何来源的收入,都必须通过银行打入你的主要支付银行的存款帐上;三是各家银行必须联网,甚至与财政储蓄、大型商场、旅店、航空、铁路公路交通公司等必须联网。这既方便个人,又有利于银行和税务部门的监控,当然也有利于税务部门的征税。

      2、必须严格执行代扣代缴制度。从国内外征 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践来看,要想有效地征收个人所得税,就必须实行严格的代扣代缴制度,即源泉扣税制。尤其是在我国这种收入来源多元化、非规范化的条件下,这一点尤为重要。这些年来个人所得税之所以难以有效地征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很少甚至没有认真执行代扣代缴义务。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与个人之间有联系,想方设法逃税,没能认真执行代扣代缴义务。因此,要想使个人所得税零点正有效地征收起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就必须建立起来。为达到此目的,督促单位或个人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让用人单位定期将个人支付的明细表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便监督,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厉的惩罚。如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除了补缴未扣税款外,可以考虑以未扣税款五倍乃至十倍的罚款,并且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众披露。

      3、建立全社会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人们往往认为西方国家偷税逃税少,不仅是由于西方国民的公民道德素质高,纳税意识强。更重要的是在于西方国家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个人信誉机制。正如“高薪群”一样,即个人或企业、公司一旦发生偷税逃税,将会被社会有关机关记录在案,即上黑名单。将面临信誉扫地,无人敢雇佣,无人敢与之交易的地步。结果,偷税逃税的成本奇高,从而有效的防止了公民与企业的偷税逃税发生。而我们国家,由于缺少一套严格的个人社会信誉约束机制。纳税人常常想尽一切办法,能逃则逃,甚至同税务部门的人员相互勾结,给税务工作人员以好处,使之放行,造成了税源的重大流失。因为制度的不完善,有时税务部门的人员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导致他们被查处的可能性极小,即使查处,也不过是罚款,所付的成本极小,所以许多人铤而走险,很难遏制。有的甚至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屡教不改,我行我素,这需要我们建立一套覆盖全社会的个人或单位的社会信誉档案平台,并且信息公开化,一旦个人或单位发生偷税逃税,就将被记录入档案。由于信息公开,凡是雇佣个人或单位之间做交易,为了保险起见,都将先向档案中心征询有关的信誉资料,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的偷税逃税现象必将大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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