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

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
  • 1、什么是出口退税?
    答: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2、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有哪些?
    答: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大致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小额边境贸易,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
    4、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有哪些?
    答:目前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
    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第五类是特定退税企业。这类企业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利用 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10)国家旅游局所属 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2)为国外航空公司生产并供应航空食品的国内航空供应公司;
    (13)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列明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
    5、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6、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答: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四种:
    (1)“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目前,外(工)贸企业、部分特定退税企业实行此办法。
    应退税额 = 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 = 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其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计算:
    应退税额 =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2)“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目前,生产企业实行此办法。
    (3)“免、抵”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实行此办法。
    (4)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卷烟企业、小规模出口企业等实行此办法。
    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税和退税两种办法: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2)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从价定率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收入×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7、特准退(免)税的业务包括哪些?
    答:(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 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 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 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货物(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 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从2004年1月1日起,48种农药出口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21)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22)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8、享受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哪些?
    答: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9、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
    答: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5%等五档退税率。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10、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是退税机关了解出口企业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地位、资产规模等情况,确定出口企业是否具备退(免)税资格的有效途径。凡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1、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持有权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12、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证: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需提供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授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账户和银行开户证明;
    (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 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用);
    (8)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9)分部门申报退税的部门代码书面申请;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上述1-5项资料为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6-8项资料为特许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提供,第9项为分部门申报退税的企业提供,第10项为所有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均需提供。

    1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退税机关领取《变更登记申请表》,办理退税变更登记手续。
    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列明变更内容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
    (2)批准文件、证明资料;
    (3)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工商营业执照;
    (5)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14、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注销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答: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15、退(免)税登记证的验证、换证是如何规定的?
    答:主管税务机关每年组织一次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查验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换证工作。
    16、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怎么办?
    答: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并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17、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号文件规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处罚。
    18、什么是“免、抵、退”税?
    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9、“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生产企业。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20、哪些货物出口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答: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出口货物包括: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
    (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外购货物;
    (4)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5)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21、“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免、抵、退”税的基本公式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应退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
    当期应退税额=0
    ②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2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 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计算“免、抵、退”税的基本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 -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应退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
    当期应退税额=0
    ②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当期应退税额
    (2)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 -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23、“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如何计算?
    答: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购进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名的且不能按免税金额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直接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代理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实征消费税。
    24、“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如何计算确定?
    答: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购进法处理,另一种是按实耗法处理。目前,我省采用的是“实耗法”来计算确定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即先按计划分配率来计算,待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后,用实际分配率来调整,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注明的金额确定。
    计划分配率的最大值为100%。
    25 、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如何确定?
    答: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由以下内容组成:
    (1)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
    (2)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
    (3)当期出具《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
    (4)当期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调整额” 。
    (5)上期结转尚未抵扣完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某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出口货物退税率—该手册累计已出具“免税证明”上免抵退税抵减额。
    某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该手册审核通过的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实际分配率=(实际申报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申报出口发票总值+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实际进口总值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货、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
    “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代理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免税原材料退税率+钢材以产顶进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产棉金额×退税率+其他视同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退税率。
    26、“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如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答:视同进料加工贸易的免抵退税计算比照“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计算方法计算,只是“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内容不同,“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的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扣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不予免抵税额扣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视同进料加工贸易,采用“实耗法”进行计算,即:企业在购进免税原材料时,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企业在取得《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直接将“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并入公式计算。
    27、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计算确认应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后,在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征(免)税申报(免抵退预申报)时,必须根据当月退(免)税出口收入、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根据所审批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冲减“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当期应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的如何计算确认,有以下处理方法:
    方法一:根据当月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按通知单中的“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 数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
    方法二: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先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申报数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与所对应的申报所属期进行核对,对通知单中的审批数与所对应的申报所属期差额数,进行调整并进行账务处理(审批数小于申报数其差额用红字调整, 审批数大于申报数其差额用蓝字调整)。
    方法三:在货物出口的当月,在办理征(免)税申报(预免预抵)时,先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上“当期应预免抵退税额” 和“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计算“当期应预免抵退税额”,再根据当月《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上“当期应纳税额”, 计算确认“当期预免抵税额” 和“当期应退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与所对应的预申报所属期进行核对,对通知单中的审批数与所对应的预申报所属期差额数,进行调整并进行账务处理(审批数小于申报数其差额用红字调整, 审批数大于申报数其差额用蓝字调整)。
    28、“进料加工”和 “视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运用的?
    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属于“进料加工”和 “视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办理征(免)税申报时(预免抵),由于无法确定“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均按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方式,根据账面数按照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计算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如果采用上述方法二的地区的企业还要计算当期应纳税金、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对应参与计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即“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和“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即“免抵退税扣减额” ),以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按所核定的“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免抵退税抵减额”,并入当月的免抵税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不予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29、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应在什么时间做销售收入?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
    30、出口货物应使用什么汇率将外币金额折成人民币金额?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 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清算期内不得调整。

    31、“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以离岸价(FOB价)作为记账基础,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无论出口货物采用何种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口收入,对以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得冲减内销收入计算销项税额。32、“免、抵、退”税的申报要经过哪几道环节?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后,由于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不能及时收齐,因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申报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即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的当月,根据当月实际出口收入,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征(免)税申报(即免抵退预申报),在所出口的货物办理免抵退所需的法定凭证收齐后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33、“免、抵、退”税的计算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实行按月为一个计算期间,采用方法一的地区的企业,以当月收齐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出口收入和当月的纳税数据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对当年出口在次年收齐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出口收入,统一并入所规定的第13月进行计算。采用方法二的地区的企业根据当月出口货物的账面出口收入和当月的纳税数据计算当月的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34、如果当月没有出口收入,是否要进行“免、抵、退”税的申报?
    答:如果企业当月没有出口收入,是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分两种情况:
    (1)对
  • 羊绒条应该没有退税了,羊绒原料类的都没有退税了,羊绒制品类还可享受13%的退税率。
  • 我不知道你所谓的羊绒条是何物,给你一个海关出口退税查询的网址,根据具体货物的情况自己归一下类,看看它的hs编码到底是什么?然后就知道了。
    或者去买一个海关大本也可以,要是你有长期合作的货代,直接问问他们。
  • 1、免税并退税。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2、只免不退。 小规模企业自营出口或外贸企业购进普通发票的,以及国家规定免税货物。3、不免不退。 国家禁止出口的。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实行免抵退,出口免,抵内销,抵不完再退税。 外贸企业是先征后退。

  • 1. 记录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企业应将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记录在“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中,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2. 计算应退税额。根据出口商品的销售额、税率及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出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3. 做账处理。在确认了应退税额后,企业需要进行以下账务处理:借:其他应收...

  • 最后步骤是等待税款到账。03.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退税问题 通常,申请出口退税需要货物已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销售。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商品由于在出口时并未实际销售,不满足退税条件。但一旦商品实现销售,即可申请退税。04.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政策 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

  • 二、出口退税单证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退税需要一系列完整的单证,如报关单、核销单、发票等。如果企业提交的退税单证不齐全,或者单证内容填写错误、不符合规范,也可能导致无法办理退税。特别是单证的时间性要求,如超出规定时限未能正确提交,会导致退税申请失效。三、外贸企业资质问题或存在违规行为 外贸企...

  • 出口退税联报关单收齐申报期限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的3个月内进行。出口退税联收汇核销单收齐申报期限则要求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的180天内完成核销单信息对碰。若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退(免)税申报,即未收齐退税联报关单或未核销退税联核销单的货物,将被视为需内销征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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