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非恶非善吗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非恶非善吗
  • 没有非善非恶。知情是恶意,不知情就是善意。
    很简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真实业务,那肯定是知情的;如果有真实业务,但取得的是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那肯定也是知情的;如果有真实业务,对方也提供了相关手续,自己确实认为是与对方做的这笔生意,但对方提供的发票却被证实虚开,这就是不知情。
  • 之前国税总局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票,区分善意取得和非善意取得,2016年税总出台了76号公告,统一确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口径处理,不再对善意取得网开一面。

    详见如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
  • 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即为”非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如果接受的专用发票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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