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税率是多少?
  • 17%
  • 不免税,按4%减半征收.
    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上面的按照片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是17%,小规模纳税人是3%。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字体:【大】【中】【小】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打印】 【关闭】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