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微型企业补助资金?

如何申请微型企业补助资金?
  • 资金申请方法如下:
    1、符合扶持条件的新办微型企业,于每年3、4月份,8、9月份到城区微企办提交一次性申请资本金补助的相关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
    (三)出资到位的合法凭证(包括银行对账单等);
    (四)投资计划书;
    ﹙五﹚企业会计报表
    (六)企业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设备和原材料购置、加盟等资金支出合法凭证;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接受创业培训的相关证明;
    (八)符合八大类人群之一的证明材料(含户籍证明)
    (九)微型企业注册的银行账户;
    (十)其他材料
    2、所有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城区微企办将拟补助微型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在社会上公示,10个工作日内公示无异议的,城区微企办应将审核结果告知企业并向城区财政局书面提交拨付补助资本金申请书;
    城区财政局在收到申请书1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小组审定的补助资本金金额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划入微型企业银行账户。

    扩展资料:
    城区微企办要加强对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的管理,及时了解微型企业领取资本金补助资金后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指导微型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及时制止或查处违章违法行为。
    城区财政将应承担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同时加强资金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套取、抽逃、转移补助资金的行为。
    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按规定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南宁市江南区政务信息网-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资金申请方法如下:
    (一)符合扶持条件的新办微型企业,于每年的3、4月份、9、10月份向县微型办一次性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并提供如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
    3.资金到位的合法凭证(包括银行对账单等);
    4.投资计划书;
    5.企业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加盟资金等合法凭证;
    6.人社部门出具的已接受创业培训的相关证明;
    7.县微企办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实行“定向支用”的原则,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用,只能定向支用于支付房租、加盟费和购置机械设备等。
    (三) 采取报账式的资金拨付方式。新办微型企业须在工商登记成立6个月内向县微企办提出资本金补助资金申请,由县微企办审核企业实际到位资金、资金用途等情况后,向县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结合现场核查和评估的实际投资情况,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应补助资金(含自治区财政应补助部分)直接支付。

    扩展资料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由县微企办将县财政拟补助微型企业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开。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要将应承担的微型企业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套取、抽逃、转移补助资金的行为;县微企办应及时书面向财政厅、区工商局报告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新办微型企业财政资本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对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
    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横县财政局会同县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南宁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县新办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资金申请方法如下:
    1、符合扶持条件的新办微型企业,于每年3、4月份,8、9月份到城区微企办提交一次性申请资本金补助的相关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
    (三)出资到位的合法凭证(包括银行对账单等);
    (四)投资计划书;
    ﹙五﹚企业会计报表
    (六)企业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设备和原材料购置、加盟等资金支出合法凭证;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接受创业培训的相关证明;
    (八)符合八大类人群之一的证明材料(含户籍证明)
    (九)微型企业注册的银行账户;
    (十)其他材料
    2、所有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城区微企办将拟补助微型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在社会上公示,10个工作日内公示无异议的,城区微企办应将审核结果告知企业并向城区财政局书面提交拨付补助资本金申请书;
    城区财政局在收到申请书1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小组审定的补助资本金金额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划入微型企业银行账户。

    扩展资料
    国家对小微企业的补贴政策
    1、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2、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4、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
    5、拓宽融资渠道。
    微型三个标准
    1、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2、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3、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参考资料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江南区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微型企业申请支付财政补助资金须知 [日期:2011-12-05]来源: 作者:[字体:大 中 小]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应为注册地在我区并按照《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通过创业审核,设立登记并正常开业经营、已将自投资金存入银行账户中且完成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微型企业。
    二、申报条件
    微型企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应遵循自有资金先行使用的原则。微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待自有资金使用完毕或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时,方可向辖区工商所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
    三、申报范围
    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微型企业经营场地装修、机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原辅材料采购、商品购进以及支付经营场地租金、加盟费、员工工资等生产经营方面的费用支付。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
    五、申报程序
    第一步 申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在开设临时账户并将自投资金存入后即可将自投资金进账单、临时账户开户申请书复印件一式贰份交辖区工商所;
    申办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微型企业凭营业执照等证件开设基本账户并将自投资金存入后即可将自投资金进账单、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贰份交辖区工商所;
    工商所汇总后报送区微企办,区微企办将自投资金进账情况录入微企电脑系统后,按“十户一捆,两周一批”的原则将审核合格的微型企业名单提交区财政局,财政部门据此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微型企业银行账户。相关银行对财政部门拨入的资本金补助资金实行止付制度;
      第二步 投资人准备以下申报材料,向辖区工商所申请初审,辖区工商所根据近1个月内对申请企业的实地巡查记录,审查自有资金使用和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情况(根据审查情况,工商所可安排人员再次开展实地巡查)。经工商所审查,对确需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工商所长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随同《微型企业实地巡查表》一并交由投资人报分局微企科,同时工商所应当将支付情况走网上流程报分局微企科。分局微企科审查后由区微企办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微型企业开户银行根据批准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代支付。
    微型企业能够同时提供本企业近3个月来缴纳税收、缴纳员工社保、开展与银行对账的相关凭证中任意两种材料的,工商所可根据近3个月内对申请企业的实地巡查记录开展相关审查。
    六、申报材料
    1、《 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一式三份)、《支付清单》(一式一份)、委托书(投资人无法前来的需填此表,一式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表格均在工商所领取。
    2、按创业计划开支的与经营相关的经营场地装修、机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原辅材料采购、商品购进以及支付经营场地租金、加盟费等内容的有效合规原始凭据(含合同、正式发票、收据等)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复印清楚、印章齐全(审核原件留复印件),支付对象的资格证明(含营业执照、产权证等)复印件(支付对象为单位的加盖鲜章、自然人签字)。
    3、涉及员工工资的以工资单形式报送。应有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员工本人签名等相应信息,并附有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用工合同;超出个税缴纳起征点的,应同时附有代扣代缴凭证(加盖公司鲜章)。
    4、第一次申报时还需附《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一式一份)(表样附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支付标准
    微型企业申请支付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以评审会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为限。
  • 资金申请方法如下:
    (一)符合扶持条件的新办微型企业,于每年的3、4月份、9、10月份向县微型办一次性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并提供如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
    3.资金到位的合法凭证(包括银行对账单等);
    4.投资计划书;
    5.企业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加盟资金等合法凭证;
    6.人社部门出具的已接受创业培训的相关证明;
    7.县微企办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实行“定向支用”的原则,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用,只能定向支用于支付房租、加盟费和购置机械设备等。
    (三) 采取报账式的资金拨付方式。新办微型企业须在工商登记成立6个月内向县微企办提出资本金补助资金申请,由县微企办审核企业实际到位资金、资金用途等情况后,向县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结合现场核查和评估的实际投资情况,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应补助资金(含自治区财政应补助部分)直接支付。

    扩展资料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由县微企办将县财政拟补助微型企业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开。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要将应承担的微型企业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套取、抽逃、转移补助资金的行为;县微企办应及时书面向财政厅、区工商局报告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新办微型企业财政资本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对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
    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横县财政局会同县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南宁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县新办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1. 新办微型企业需在每年的3、4月份或9、10月份向县微型办提交资本金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 - 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 - 资金到位的合法凭证(如银行对账单)- 投资计划书 - 企业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加盟资金等合法凭证 - 人社部门出具的创业培训参与证...

  • 1. 符合条件的新办微型企业可在每年的3、4月份和9、10月份向县微型办提交资本金补助资金申请,同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资金申请报告、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资金到位的合法凭证(如银行对账单)、投资计划书、企业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加盟资金等合法凭证、人社部门出具的创业培训证明以及县微...

  • 小微企业补助3万元申请流程:1、登录当地政府相关网站,查看小微企业补助政策的具体要求和申请流程。2、准备好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以及企业的财务报表、征信报告等资料。3、填写小微企业补助申请表,按照要求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

  • 资金申请方法如下:(一)符合扶持条件的新办微型企业,于每年的3、4月份、9、10月份向县微型办一次性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并提供如下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3.资金到位的合法凭证(包括银行对账单等);4.投资计划书;5.企业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加盟资金等合法...

  •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2)企业法人身份证;(3)企业法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12个月);(4)企业财务报表;(5)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6)工资发放表(有招用人员的企业提供);(7)《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2、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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