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还是职工的工资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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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债权 优先对担保物 行使权利, 但担保物不足偿还的, 剩余债权在职工的工资之后受偿。
- 依《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 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 新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也就是说,先还了人家政府清算组的辛苦费后,就要优先偿还工人工资。这也是和旧破产法的区别之一。它加大了对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 担保债权 优先对担保物 行使权利, 但担保物不足偿还的, 剩余债权在职工的工资之后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