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前的发票没有开增改增之后还可以吗

营改增之前的发票没有开增改增之后还可以吗
  • 营改增之前没有开票的,营改增后可以开 ,但现在时间已经过了期限。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但是已经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可以。
    票种变了。
  • 1、营改增之前的发票肯定是不能开了。2、如果该业务得到客户认可,可用营改增之后的发票开具 3、提供该业务清单,取得税局认可 ,不要被当做虚开 。(具体做法自己把握)

  • 营改增前的收入 未开票,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 营改增前已经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前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用申报缴纳增值税。超过期限不能补开。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已经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时间限制。

  • 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 法律分析:可以。按照税务总局(2018)第42号规定,企业营改增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不管是当时就已申报纳税还是后来补税的,现在都可以补开发票,但只能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七条 按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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