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能找到真实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案例啊

哪里能找到真实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案例啊
  • 税收筹划案例一:
    某企业员工将个人车辆转让给公司,并签订协议约定:“以新车或原车不变市场作价确定为转让价格。公司支付车辆转让费给转让员工,并以工资薪金形式分期支付资金。车辆仍然由原车主自己上下班使用。手续办完后,公司按按照3年采取直线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折旧提取完毕后,公司将车辆无偿过户给原车主。即:
    1、通过将汽车转让费计入工资薪金和找票补贴形式加大企业所得税税收扣除,一次减少了25%企业所得税。
    2、将汽车转让费计入工资薪金虽然加大了个人所得税,但是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转让协议中由企业来承担。
    所以个人就不会涉及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对于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采取找票报销停车费、过路费、车辆保养费、油耗非、修理费等进行补贴形式加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此减少25%企业所得税。
    3年后汽车在没有报废之前,再无偿的划转给了原员工。
    1、以上员工将自己的汽车转让给公司的行为属于财产转让行为,此行为在交易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是需缴纳交纳二手车交易税和其它相关费用。此环节,员工个人是没有减少任何费用,反而加大了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收和费用。
    2、企业以购买形式购入员工汽车,增加了固定资产的同时增加了费用,从而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样的变化,在税务纳税数据评估环节就会出现涉税异常形成的税收风险。
    税务比对逻辑分析原理:企业年度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进行管理数据比对。提炼收入增长率、费用增长率、利润增长率。根据比对分析该企业收入增长率为零,库存增长率为零、利润率下降。其因是固定资产增长率、折旧增长率都比上年有大幅增长,故此延伸检查得出结果,该企业运输工具及相关费用增加。税务结论:按照税收逻辑分析,运输工具增加会连带拉动收入、库存、费用的增加。但是该企业只增加了运输工具和相关费用,说明该企业有帐外经营和需列费用的可能性。
    3、 折旧完毕,公司将汽车无偿划转给员工,按照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或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都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该公司将企业无偿划转给员工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是2009年1月号后购入的,应该按照17%缴纳增值税。
    4、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所以企业转让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应该缴纳25%企业所得税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运输设备折旧年限为4年,该企业在三年内就折旧完毕,由于不属于加速折旧的条件,所以对于加速折旧完提前扣除的费用,应该做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
    6、公司将汽车无偿划转给员工,属于赠与行为,员工接受赠与时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员工取得公司赠送的车辆,属于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7、企业为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规定: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法规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由此,以上案例根本是不可能达到节税的结果,而且风险极大。
    税收筹划案例二
    房地产企业为了减少相关税收:
    1、可以把装修费独立出来,单独收取装修费,补偿客户的处理是降低房产价格,而客户还是支付同样多的价款。
    2.购房合同注明交付给客户的高档住宅是已经装修完毕的住宅,合同中不体现赠送的装修费,这样装修费就可以计入成本,税前扣除。
    3.拆分技术:分解销售价格,降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以上案例税收风险分析:
    1、该案例采取了降低销售房屋价格,分离收入的办法以此想达到节税的目的是不成立的。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以确定其营业额。
    根据《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根据以上税法规定,该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分离收入行为,在后期税务检查中采取的处理办法,就是按照公允价格调整销售收入,并进行补税和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如果账面反映装修费收入,对此环节还要缴纳装修环节的税收。
    2、如果该企业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销售给本企业员工,那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何将装修费计入成本,而价格低于市场公允价格,在税务评估环节就会出现收入与成本不配比和利润率低的税务异常。
    由此以上案例根本是不可能达到节税的结果,而且风险极大。
    税收筹划案例三
    甲技术开发公司出资自己的房屋。每年必须按租赁收入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如果甲技术开发公司将租赁行为转变为非货币资产投资行为,乙股份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分红利给甲技术开发公司。那么,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甲技术开发公司应确认资产转让收益,由于甲术开发公司需要弥补亏损,所以取得收益并不增加所得税负担。乙股份公司可以按公允价值提取资产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此减少企业所得税25%。
    结果:甲技术开发公司将出租转化为非货币资产投资行为,甲技术开发公司可以避免确认租赁收入,每年可以规避与租赁收入相关的税金。租赁行为转化为投资行为对双方都有利。
    该案例自始至终都在讲的是承租人的利益,大家可以看到,在达到承租人的节税的前提是出租人的税负加大。甲技术开发公司将出租行为转变为非货币资产投资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涉及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问题。
    1、当甲技术开发公司将租赁行为转变为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时候,资产所有权是要发生变更
    的,在变更产权的时候,甲技术开发公司要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要想以弥补亏损来规避转让非货币资产收益,那前提必须是亏损与收益对等,否则就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再说,一般企业不可能亏损额会高于或者等于非货币资产公允转让收益。
    2、乙股份公司在接受甲技术开发公司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时候,就必须出让乙股份公司股东
    们与甲技术开发公司非货币资产对等价格的股权。那么,乙股份公司股东就要根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如果原股东资产价值低于甲技术开发公司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价值,就会有失去控股权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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