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运输企业车辆变卖如何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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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大全(截止2014年7月)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1995-05-16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将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地经营有关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自2014.07.01日起本文件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本法规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法规同时废止。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1999-03-11,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人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自2014.07.01日起此条款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 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2008-12-19,全文有效】
……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07.0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07.0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009-01-19 ,条款失效】
……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07.0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07.0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中“依照6%征收率”自2014.07.01日起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中“依照4%征收率”自2014.07.01日起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此条款2012.07.01日起废止】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中“依照6%征收率”自2014.07.01日起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2009-02-25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自2014.07.01日起此条款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自2014.07.01日起此条款废止。】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2009-08-24,全文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供应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76号)已悉。按照国家卫生部门有关规定,你局请示文所述供应非临床用人体血液的纳税人系指单采血浆站,其经审批设立后可以采集非临床用的原料血浆并供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用于生产血液制品。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一、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自2014.07.01日起此条款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01-06 ,全文有效】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自2014.07.01日起本文件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2012-05-28 ,全文有效】
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2013-12-12,全文有效)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六)计税方法。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八)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2014-06-03 ,全文有效】
为配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三、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3日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2014-06-13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3日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2014-06-27 ,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四、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27日 -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
看这个车辆是什么时候购买的,进项税额有没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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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营改增前买的车,不能抵扣。现在卖出去,按3%征收率减按2%计税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放弃1%税收优惠按3%征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车辆挂靠经营一般有如下几种形式:一是车辆不过户,仅收取管理费,为车主 保险、代交各项税费;二是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公司收取管理费, 保险、代交各种税费,但收入不纳入财务核算;三是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只将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入账,自行承揽的业务不入账等。上述政策只是明确以...
运输行业已经全部实行营改增了,运输企业的税率分二种:1、如果运输企业年营业额 在500万元以上,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率为11%。2、如果运输企业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下,那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据3%的征收率,采用简易的...
根据2019年最新的税率,营改增以后,运输业适用9%的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的纳税人进行进口货物时,原税率为16%,现税率调整为13%,原税率为10%,现税率为9%。”此外,运费的结算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照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扣除,所以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运输发票的现行税率为9%。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车辆购置税如何入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