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企业承包期间税收可以减免吗

监狱企业承包期间税收可以减免吗
  • 您好!您说的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现以四川省为例,供参考。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监狱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标 签】监狱企业税收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2﹞54号
    【发文日期】2002-03-27
    【实施时间】2002-03-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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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支持我省监狱企业发展,确保监管改造的稳定,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现就监
    狱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监狱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到位。按照《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在2001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对全部产权属
    于监狱系统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监狱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对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监狱系统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
    免征所得税。
    二、对确有困难的监狱系统的企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减税、免税。
    (一)资源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减免权限问题的批复》(川府
    函[1998]56号)规定,对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需减免资源税的,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
    后逐级上报,对一户企业一次申请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税局审
    批,报省政府、省财政厅备案;申请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转省财政厅审
    批,同时报省政府备案。
    (二)房产税。按照《 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规定,对监狱
    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
    (三)农业税。按照《 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监狱企业因缺乏劳

    动力或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四)农业特产税。按照《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监狱企
    业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欠收的,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核实,转同级财政部门
    审核,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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