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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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固定资产的概念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用货币计量单位来计算和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说来,固定资产以其原值为计价标准,但由于固定资产的来源不同,原值也就不同。因此对不同的固定资产应采取不同的计价原则。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计价;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3.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1)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①房屋、建筑物;②在用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③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⑥其他。
(2)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4.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在税法固定标准以内的,由企业自行决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税法规定,除特殊原因(如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科技进步较快的企业),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他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⑤电子设备,为3年。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原则上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算。近年来,国家又对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做了特殊规定,这些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的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些企业主要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科技进步较快的行业和企业,如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 对应法条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 国务院)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项目的管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3月13日下发的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
1、销售不动产。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其中规定:①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②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受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③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④执行5%的营业税税率。
2、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及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等。营业税税率为5%.
三、 房产税
《 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如果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标准租金额。税率为1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契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财政部门征收。但对在企业改组、改制中的特殊情况规定如下:1、公司制改造。①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②对独立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③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2、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收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3、企业分立。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 4、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5、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含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固定资产处置业务中涉及的印花税有:1、购销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2、财产租赁合同,税率为千分之一。
六、企业所得税
企业固定资产处置业务中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较复杂,因为会计制度从及时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稳健经营的谨慎性原则出发,制定了一整套的会计核算办法;税法从历史成本和收入与成本相配比原则出发,也制定了相应的税务处理方法。由于二者的出发点不同,因此在具体处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在此仅就股权投资和债务重组情况进行分析。
1、固定资产股权投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上述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由此可见,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计上不确认收益;而税务上却要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由此也带来了二者在股权投资成本计价上的不同。
如:2004年1月,长城公司以其拥有的一套房产对中原公司进行投资,其账面原值为180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00元,公允价值为1600000元;2005年3月,长城公司将该股权转让,取得价款1700000元。假设长城公司没有计提与上述业务有关的资产减值准备。①2004年度: 按照《通知》的规定,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固定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600000元,账面价值为1500000元,税务上应确认的固定资产转让所得为100000元(1600000-1500000)。在本项业务中尽管会计上不计收益,而税务上则需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所得100000元,公司当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②2005年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甲公司转让股权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即会计上应确认200000元投资收益, 按照《通知》的规定,公司转让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该股权投资的转让收入为1700000元,计税成本为1600000元,税务上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00000元(1700000-1600000)。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多计收益100000元。因此,公司2005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在这项房产的处置业务中,长城公司2004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2005年又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2、债务重组情况业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会计 - 固定资产应该价税合并,计成本。。不准抵扣的
- 入固定资产总价,不能抵扣
- 你的问题太笼统 ,你要问固定资产哪一方面的啊?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以及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首先,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1条,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将处置收入与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法律主观:新税法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及相关政策,注意以下几点:1、《条例》及《细则》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 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的固定资产(含混用的机器设备)...
处理固定资产,如销售或转让,通常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在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中征收的税。在固定资产的处置中,如果资产的原值大于累计折旧,那么差额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2. 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处理固定资产时,如果产生了利润,那么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的计算基于处置固定...
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同时,借:管理费用等,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除盈余外,按历史成本计税.企业持有资产期间,资产价值增加或者减值,不得调整计税基础,但按照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除外.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入一台价值500...
一、资本化处理。当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如改建或大范围装修,通常金额较大且能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税务上需调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算方式为原有计税基础加上改扩建支出减去变价收入后的余额。二、费用化处理。如日常维护费或不符合税法条件的大修理费,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无异。税法对大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