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有哪些情况和优惠政策可以免税
- 第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一)项的免税规定。
第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上述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上述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四项免税的税收优惠规定
1.出售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等不动产时,如果转让价款高于原始成本价,即产生了增值。2.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盈余。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出售房地产,房地产的销售额超过了房地产的成本,形成增值。4.土地、房产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非货币形式进行的转让,也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
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 土地使用权转让。当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行为时,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出售、交换、赠与等,会征收土地增值税。这是为了防止土地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减少土地交易中的不正当投机行为。对于地产商出售房产给购房者的情况同样会征收土地增值税。2. 土地投资行为。当企业...
法律分析: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3)存量房地产买卖;(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情况 1. 土地使用权转让: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 房产开发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因其购买的土地经过开发产生了增值,需缴纳土地增值税。3. 土地赠与:在某些情况下,土地赠与也可能触发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尤其是当赠与的...
1.基本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存量房地产买卖。2.特殊征税范围 (1)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②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③存量房地产买卖;④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