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哪些?

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哪些?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条件: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扩展资料: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 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会计处理: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1、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是指向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业初级产品。
    例:某纳税人从某农场购入水果4吨,支付买价10000元。该批水果销售时的含税销售价格定为2500元/吨。其进项税额=10000元×10%=1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2、购进其他非固定资产货物。纳税人购进其他非固定资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为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进口非固定资产货物。进口非固定资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为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甲纳税人进口钢板100吨,价款200000元,海关征收关税50000元,增值税4000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这批钢板的计划价格为2400元/吨。会计分录为:
    (1)借:材料采购2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000
    贷:银行存款290000
    (2)借:原材料  260000
    贷: 材料采购 250000
    材料成本差异10000
    4、购进应税劳务。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劳务提供者开具加工费或修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购进或进口固定资产货物。纳税人购进或进口固定资产货物,无论是否收到增值税抵扣凭证,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应并入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参考资料 : 司法部---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有: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主要是指不交增值税的项目)
    2、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发生的事项促使其不得抵扣的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非正常损失的产品等所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6、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7、进货退回或者折让所收回的进项税额应给予扣减
  •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外购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由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不产生销项税额,因此,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购进固定资产;
    (2)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税额抵扣又称“税额扣除”、“扣除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由于税额抵扣是对已缴纳税款的全部或部分抵扣,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减税,因而又称之为税额减免。
    税额扣除与税项扣除不同,前者从应纳税款中扣除一定数额的税款,后者是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一定金额。因此,在数额相同的情况下,税额抵扣要比税项扣除少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

    扩展资料会计处理
    应税项
    (一)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1、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是指向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业初级产品。
    例1:某纳税人从某农场购入水果5吨,支付买价10000元。该批水果销售时的含税销售价格定为2500元/吨。其进项税额=10000元×10%=1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 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购进其他非固定资产货物。纳税人购进其他非固定资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为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例略)
    3、进口非固定资产货物。进口非固定资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为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抵扣
  •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2、购进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

      ①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备及其设备、物品或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的个人物品。

      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①自然灾害损失;

      ②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 ,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③其他非正常损失。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面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变化,价值量减少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8、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或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因本身不准抵扣,所以其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或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9、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期的销售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参加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计算时要剔除。

      10、进货退出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取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偷税行为。
  •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基本建设采购物资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如:水泥、钢筋
  • 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项目包括: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些项目主要指的是不需缴纳增值税的活动。二、在采购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未能按照规定获取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由于某些情况导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

  • 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七类情况:首先,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些非应税项目包括不交增值税的领域。其次,当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因特定事项导致无法抵扣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也难以抵扣。再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

  • 在增值税计算过程中,存在若干项目进项税额不可用于销项税额抵扣。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用于特定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此类消费或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计入销项税额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劳务和交...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 购进固定资产;(2)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

  • 根据财税2016年第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在特定情况下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项目包括: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需要注意的是,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限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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